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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关于深化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宜兴市水利局 时间:2021-12-16 14:37:44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6629 生成日期 2021-12-16 公开日期 2021-12-1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水利、水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河流,湖泊,防汛,水务 分类词 水利,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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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关于深化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宜兴市《关于深化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省七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水利建设与管护工作的意见》(苏水农〔2021〕 6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水农(2021〕12号)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锡发改农〔2021〕6号),结合我市农村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以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在全面补齐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改革创新管护机制,加快构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水利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 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两手发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调动各方积极性,统筹推进改革。

  2.明确主体、夯实责任。统筹考虑政府事权、资金来源、 受益群体等因素,在明确设施权属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类主体的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

  3.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科学制定管护标准和规范, 合理选择管护模式,有计划、分步骤、分类推进。

  4.建管一体、协同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统一谋划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护,建立健全有利于长期发挥效益的体制机制。

  (三) 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 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和监督考核有效落实,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四) 改革范围

  改革对象为市级及以下管理的农村水利工程设施。

  1.农村河道工程。市级河道、镇级河道、村庄河塘、塘坝、湿地,农村居民家前屋后水面一千平方米以下河塘除外。

  2.农村防汛排涝工程。涵洞、防洪闸、排涝泵站、圩堤等工程。

  3.农田水利工程。灌溉水源工程、灌排沟渠与配套建筑物、 田间工程等。

  4.农村供水工程。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水厂、输配水管网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二、重点任务

  (一)摸清工程管护现状。要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水利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苏水农〔2021〕6号)通知要求,对宜兴市范围内所有已建成的农村河道工程、农村供水工程以及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摸清家底,掌握现状,在此基础上抓紧制定工程名录清单和管护责任清单,完善有关台账资料。

  (二)夯实工程管护责任。要夯实镇(街道)政府的管护主体责任,同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强化其对所属农村水利设施承担的管护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好对农村水利设施管护的监管责任。委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明确相应单位、组织、企业承担的管护责任。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管护责任。要落实受益者责任,督促其主动保护有关设施,参与工程管护,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用水费用。

  (三)明确工程管护范围。对农村河道工程、农村防汛排涝工程,要依据《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划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管理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对农田水利工程,要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原则,科学划定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对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对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滋设立明显保护标志。要根据本地不同水域特点和供水防护要求,合理设置农村供水饮用水源地,提出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方案,依法报批后实施,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界标。

  (四)健全分类管护机制。对市级河道及配套水工建筑物,要完善管护机制,逐步实行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工程运行管护交给专业化管理单位、企业来负责。对镇级及以下农村河道,鼓励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范畴,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实行“多位一体”综合管护。对农田水利工程,要巩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果,确保农业用水价格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用水组织自主管护。对农村供水工程,要全面推进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营,确保城乡供水“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等方式,率先推进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五)建立建管同步制度。要坚持“先建机制、再建工程”,在布局和建设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时,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提前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以及后续管护经费保障等,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六)强化行业监管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 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监管,抓紧建立完善有关管护制度,制定管护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办法、操作流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建立完善农村水利设施管护监督体系,从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安全评估、运行维护、监测检查、隐患治理、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制度规范、监督考核等全方位、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七)提升现代管理水平。要加快农村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步伐,着力构建以工程运行和用水管理为核心,以数据采集、监测、控制、传输和相应软件为主要建设内容,以实现合理调度、科学管理和决策为主要目标的农村水利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农村河道、农村供水信息化管理平台等),通过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工程管护效率,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八)加强管护队伍建设。要以优化人才队伍、改善基础设施、强化技术装备、健全管理制度为重点,持续加强镇(街道)水利站等基层水利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要继续加大对农民用水合作社、用水户协会等工程管护组织的指导和扶持,建立健全外部监管和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管护组织规范运行,充分发挥好在农村水利工程管护中的重要作用。

  (九)确保设施安全运行。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的要求,严格落实农村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生产问题执法问责。各地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安全巡检、隐患排查和登记建档制度,建立事故报告和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升工程运行安全监管效能。

  三、分工安排

  1.农村河道工程:由市水利局负责监管和业务指导,各镇(街道)水利站具体负责改革推进工作。

  2.农村防汛排涝工程。由市水利局负责监管和业务指导, 各镇(街道)水利站具体负责改革推进工作。

  3.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由市水利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和业务指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确定的农田水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改革推进工作。

  4.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市公用事业局具体负责改革推进工作。

  四、改革时间安排:

  1.2021年10月25日前,完成改革方案制定工作

  2.2021年10月30日前,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完善各类工程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各个工程的监管部门、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具体管护人员。

  3.2021年11月20日前将改革进展情况报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和市公用事业局。

  4.至2022年12月底前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探索工程有效管护模式;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农田工程管护标准、监督考核办法、建立监督巡查机制;完成管护经费测算,建立完善管护投入机制;开展农村水利工程、农田工程管护试点工作。

  5.至2023年12月底前,认真总结农村水利工程、农田工程管护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2024年-2025年全面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农田工程管护工作,在管护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逐步推进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

  7.至2035年实现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要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要把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切实落实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水利工程管护的主体责任、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水利工程管护的属地管理职责。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相关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分解细化任务,报市政府批转执行,逐级压实责任,确保改革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结合地区相关发展规划、投资需求和财力状况尽快明确本地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投入定额标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主导作用,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规定提取资金,足额用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要将从事农村水利设施管护的社会主体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范围,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鼓励通过村民“一事一议”制度、提取村级组织公益金和开展 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灾毁保险等方式,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提倡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就近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劳动力参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

  (三)严格监督考核。要构建完善各级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结果运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监督机构和部门作用,共同做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全程跟踪督导检查。要注重把检查考 核结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先防范,促进农村水利持续健康发展。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结合《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宣贯,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读,提升广大农村群众爱护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意识,引导和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管护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