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流程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7047 | 生成日期 | 2021-12-27 | 公开日期 | 2021-12-2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医药管理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医院,中医,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卫生,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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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流程 |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家庭的夫妻;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2、子女在 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3、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夫妻双方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一方享受,不符合条件的一方不享受。
5、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满足政策条件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6、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独生子女死亡同等待遇。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年满6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年满6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扶助标准与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幅度按上级相关文件最新标准执行。
在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1、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张榜公示;
(4)报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或收养不符合规定的;
(3)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5)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并报镇(街道)审核汇总后,由镇(街道)核准注销。
(四)与宜兴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与宜兴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扶助金发放就高不就低。
2007年起,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制度扶助的对象,其日后不再重复享受宜兴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五)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相关承担比例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六)资金发放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要求发放。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提供的人员信息资料,按“实名制”要求,扶助金直接打入扶助对象帐户。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