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1361 | 生成日期 | 2021-12-28 | 公开日期 | 2021-12-2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房屋,住宅,市场秩序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市场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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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关于印发《宜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宜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倡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宜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宜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倡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实施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房地产开发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信用管理实行诚信激励、失信警示、失信处罚和社会信用监督。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和行业协会提供、网络上采集、信访投诉渠道采集、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直接采集录入等方式。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自行申报录入的,市开发办应对其信息进行复核。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良好或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存在问题、投诉处理等与诚实信用有关的记录,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在管理中确认的开发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开发办应定期将相关部门、机构通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录入企业动态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开发办应对开发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社会公众和房地产行业协会可通过网上平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核查属实后录入。
第十条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查,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金融等相关社会机构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或已确定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平台并进行管理。各开发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录入、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市开发办应及时准确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开发企业信用分值评定。
企业信用分值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新申请企业及开发企业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获得信用基本分100分。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在本市不同区域拿地而成立的项目开发企业,该项目开发企业被评定为诚信较差或失信企业的,母公司(含母公司关联企业)承担关联责任。联合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该项目的开发企业被评定为诚信较差或失信企业的,该项目的联合开发各方(含母公司及母公司关联企业)承担关联责任。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评级按照《宜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见附件)进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诚信企业)、B级(诚信一般企业)、C级(诚信较差企业)、D级(失信企业)四个等级。其中,A级得分应≥110分、B级得分应≥100分、C级得分应≥90分、D级得分<90分。
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依照信用分值对开发企业进行评级。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实行动态计分和考核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宜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七条经确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原则上每年度公布一次,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述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收到书面申述材料一个月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申述事项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情况发布。市相关部门及机构可以将其作为日常监管及开展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监管时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进行诚信激励、失信警示、失信处罚。
第二十二条信用评级结果,各监管部门可用于开发企业在参与市场准入、土地出让、开发建设、经营、交付等活动时,对其进行政策倾斜、优先支持、提供服务等,或对其提出限期整改、诫勉谈话、重点监管等。
1、A级企业,列入当年度重点支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属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优先推荐企业;具有市场准入、资质初审、市场监管、竣工验收等优惠政策支持;可适当提高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比例,优先推荐评选优秀房地产企业。
2、B级企业,推荐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属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推荐企业;在市场准入、资质初审、市场监管、竣工验收等方面按规定执行;可推荐参与优秀房地产企业评选。
3、C级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间开发资质不予延续初审;暂缓核发施工许可、提高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列入相关部门和机构重点关注名单;不推荐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推荐;不推荐参与优秀房地产企业评选。
4、D级企业,纳入开发主管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间建议上级部门资质作降级或注销处理;暂缓核发施工许可、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适当下调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比例;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发出警示信息;限制该企业及相关关联责任方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和取得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未整改、未处理完毕的,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有关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
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储存于开发企业信息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定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开发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当地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