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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1-12-28 16:23:24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1366 生成日期 2021-12-28 公开日期 2021-12-2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废止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房屋,住宅,市场秩序 分类词 城乡建设,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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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关于印发《宜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宜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宜政规发〔2021〕2号)文件,我局制定了《宜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日

宜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宜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宜政规发〔20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条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当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联网后,方可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监管银行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与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

  第三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监管机构商定后选择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不得选择已被监管机构暂停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监管账户时,应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宜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申请表》;

  2、监管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表、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3、《诚信承诺书》;

  4、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监管账户设立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应签订统一格式的《宜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四条  开发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项目监管账户,同时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上传至监管系统报备。

  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增加、调整按揭贷款合作银行的,应当在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签订或调整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新增或调整的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上传至监管系统报备。

  第五条  毛坯房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3500元/平方米,成品房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5000元/平方米。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元)=重点资金监管标准(元/平方米)×预售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六条  开发企业各节点可申请使用的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比例如下:

  1、多层建筑完成地上50%形象进度且高层建筑完成地上30%形象进度的,累计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30%;

  2、单张预售许可证上所有楼幢均为高层建筑,完成地上60%形象进度的,累计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40%;

  3、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50%;

  4、形象进度完成外立面施工并拆除脚手架的,累计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60%;

  5、通过竣工交付验收,累计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95%。

  6、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以申请拨付剩余资金。

  单张预售许可证内包含多幢的,拨付比例应按工程形象进度最慢的执行。

  在上年度宜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中被评为A级的开发企业,当年度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比例在1-4各节点可提高10%;连续三年及以上被评为A级的开发企业,当年度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比例在1-4各节点可提高20%。在上年度宜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中被评为D级的开发企业,当年度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比例在1-4各节点降低10%;连续三年及以上被评为D级的开发企业,当年度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比例在1-4各节点降低20%。

  第七条  监管账户内入账预售资金总额超出应留存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后,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内的资金,应当按照申请时达到的拨付节点和拨付比例提出用款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及监理公司三方联合出具的《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证明表》;

  4、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及监理单位证明;

  5、申请设计、监理、勘测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首次拨款后,之后每次申请重点监管资金拨款时,开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相应票据。当监管项目通过竣工交付验收后,开发企业可直接提出用款申请,无需提供材料和票据。

  监管账户内入账预售资金总额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超出的资金部分,开发企业可在监管系统中直接申请提取。

  第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监管银行下达拨付指令。开发企业申请提取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监管银行下达拨付指令。对不符合拨付条件的,监管机构向开发企业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监管机构拨付指令的1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管协议中受托支付约定完成资金支付。

  第九条  开发企业申请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更新,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更新申请表》,并按节点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多层建筑完成地上50%形象进度或者高层建筑完成30%形象进度、高层建筑完成地上60%形象进度、主体结构封顶以及完成外立面施工并拆除脚手架的,提交开发、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2、通过竣工交付验收的,提交《宜兴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

  3、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通过监管系统更新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

  第十条  监管账户设立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监管银行调整撤销、开发企业拆立合并等特殊原因或监管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监管账户,变更期间暂停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开发企业应当与原监管银行协商一致后到监管机构申请,经监管机构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原监管账户有结余资金的全部转入变更后的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月出具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中明确资金支出用途。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监管账户入账核账报表的上报工作,未及时完成的,监管机构可在其完成前暂停该项目监管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拟对监管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和扣划,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管机构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监管资金拨付、暂停网签备案、暂缓后期预售许可办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方式予以处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适用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