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民生领域服务 > 社保领域 >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返回>>

宜兴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民政局   日期:2021-12-31 08:55:28  浏览次数:

  宜兴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促进我市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提升我市养老床位拥有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5〕137 号)、

  《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的补充意见》(宜政发

  〔2017〕120 号)、《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8〕167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民政部门完成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基本定义

  新建养老机构是指项目建设从无到有或扩建规模在 3 倍以上,项目立项备案证书上标明为“新建”项目的,则认定为新建养老机构。另外,对享受新建奖补的时间跨度从备案时的日期为起算时间,在 2 年内开工建设的为有效奖补时间,超过 2 年未开工建设的,需办理延长手续,在有效期内开工的予以奖补,超过期限的则不予奖补。

  新建床位是指新开办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新建房屋所设置的床位,床位数在 50 张以上且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 30 ㎡以上;改建床位是指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改造新增加的床位,床位数在 50 张以上且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  ㎡以上;扩建床位是指已经执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扩大规模,通过新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床位数在 50 张以上且平均床位建筑面积达到 30 ㎡以上。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床位建设补贴”不是仅指对“床” 的补贴,是专门用于养老机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内部改造以及购置医疗康复、文体娱乐设施设备等大额支出的综合补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法人登记(包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企业登记),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需行政审批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三)镇(街道)同意项目设立批复意见;

  (四)建成并正式运营,五年内不改变服务性质;

  (五)床位数在 50 张以上且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 30 ㎡以上;

  (六)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建设部门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补贴标准

  对全市新建的基本设施齐全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配套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的,以每床 2 万元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建设补贴;配套设置医务室的,以每床 1 万元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建设补贴。对全市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配套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的,以每床 1 万元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建设补贴;配套设置医务室的,以每床 5000 元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建设补贴。对全市已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利用现有养老床位改(扩) 建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的,投资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以每床 2000 元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建设补贴;投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以每床 3000 元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建设补贴;投资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的,以每床 5000 元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建设补贴;配套设置达到卫健委标准的医务室,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 对全市新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套设立养老机构的,以每床 2 万元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建设补贴;对全市改(扩)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套设立养老机构的,以每床 1 万元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建设补贴;对全市已运营的社会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利用现有医疗床位改(扩)建设立养老机构,且床位数设置在 50 张以上的,以每床 5000 元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建设补贴。

  3. 对全市现有公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设立养老机构的,以及现有公办养老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设立康复医院、护理院的,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的补充意见》(宜政发〔2017〕120 号)规定给予补贴,即总投资额 800 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贴,限额 300 万元;总投资额 800 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给予总投资额 25%的补贴;总投资额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的改(扩)建项目,给予总投资额 30%的补贴,限额 100 万元。

  第四章 审批验收程序

  第七条 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宜兴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2) 新建、改(扩)建项目立项批准书和项目建设招投标 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复印件(已运营的养老、医疗机构利用现有合规的房屋设立养老机构的除外);

  (3) 民办非企业或工商登记证、法人登记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4)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及备案回执复印件;

  (5)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6)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 床位布局图复印件;

  (8) 项目经费结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9) 承诺书;

  (10) 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程序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由养老机构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 并提交《宜兴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及相关纸质材料。镇(街道)对申请补贴的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在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镇(街道) 出具审核报告、现场验收情况佐证材料及相关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将所有材料退回申请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验收

  市民政局收到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会同发改委、财政局、镇(街道)等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到现场对照机构提供的床位布局分布图分别清点。在备案核定数范围内分批按照实际床位数给予奖补。对符合床位建设补贴条件的,民政局根据确认的床位数编报资金报表和相关文件,报发改委、财政局审核会签,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 按照财政拨付途径进行发放。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将所有材料退回申请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资金保障

  本办法涉及所需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结算,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补贴资金使用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且不得再次申请补贴,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额追缴;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养老机构运行过程中, 对于没有按照床位布局分布图摆放床位、随意变动房间使用功能、将床堆放于仓库的情况,经查发现后,追缴该机构相应的床位建设补贴金额。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补贴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或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市民政部门取消其受补贴的资格,永不再接受其补贴申请,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所有补贴资金予以全额追缴; 情节严重的,列入养老机构失信黑名单,并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