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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民政局   日期:2021-12-31 08:56:53  浏览次数:

  宜兴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5〕137 号)、《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8〕167 号),依据绩效成本预算分析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贴享受的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公办医院改制后保留事业性质,对外以民营机构运行的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入住在养老机构具有本市户籍除政府供养特困对象的老人。

  第四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精准分类保障、质量效益优先、市场平等竞争原则。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五条 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二)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三)取得机构组织统一代码证;

  (四)开设机构银行账户;

  (五)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书》;

  (七)年度检查合格;

  (八)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在 50 张以上且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 30 ㎡以上;

  (九)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健康检查资料、入院评估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十)一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人数、月数等作为补贴计算依据。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的入住老年人应年满 60 周岁且非政府供养对象,每人每月按照老人的自理能力,自理、半护理、全护理补助 60 元、120 元、200 元。

  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对于通过等级评定的机构以3A 为基准,低于 3A 的 2A、1A 级养老机构,分别按 3A 标准的0.9、0.8 倍给予补贴;4A、5A 级养老机构,分别按 3A 标准的1.1 倍、1.2 倍给予补贴。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于每年 7 月初和次年 1 月份向属地镇(街道)提交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

  第九条 满足条件的养老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各镇(街道)审核后的《宜兴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一)经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并一式三份;

  (二)养老机构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三)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四)入住老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五)每月入住老人变化情况统计表;

  (六)每位老人入住收费凭证复印件;

  (七)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 100%;

  第十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行后补制,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和资金拨付。

  每年 7 月 15 日、次年 1 月 15 日前,市民政局根据无锡市智慧养老服务云平台归集的数据和各镇(街道)上报的数据比对审核,组织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信息进行核查,核定过去半年每家机构运营补贴额度,并于每年 8 月、次年2 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下半年资金拨付按宜兴市高质量发展意见奖励兑现时间执行),确保运营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第十一条 镇(街道)每半年结束后 15 日内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按照补贴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在申请机构提交的《宜兴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每年 7 月份和次年1 月份对社会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人能力评估和服务信息进行查验。查验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入住协议、缴费收据、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入住满 1 个月起发放运营补贴,入住时间不满 20天的不计,满 20 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根据各镇(街道)上报材料和第三方机构查验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确定各机构相应的补贴金额,编报资金报表和相关文件,由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向市政府报送使用资金请示,市政府批准后由发改委、民政局、联合下发拨款通知,财政局按照相应途径拨付运营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结算,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无锡市智慧养老服务云平台归集的数据是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的依据之一。

  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信用状况等相关数据应归集至无锡市智慧养老服务云平台。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各机构

  严格抓好新入住老人入住评估工作。各机构可由专业评估人员或自行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新入住老人进行入院评估,确定老年人生活能力等级。须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程序进行。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享受人员的审核管理。市民政局可委托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每半年对养老机构归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第一次申报运营补贴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入住老人必须全部评估,第二次申报时对新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必须全部进行评估;对于已接受过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老年人,除生活自理能力没有变化以外,可不进行评估。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对养老服务机构入住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要求每个机构每月上报人员变动情况及收费情况。市财政局、发改委对申报机构运营补贴享受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各镇(街道)应按照办法规定逐一落实签订承诺书(附件二),要求各养老机构主动承诺依法取得相关服务资质,合法运营管理;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安全责任事故、欺老(残) 虐老(残)行为发生;如实采集老年人信息,确保采集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十九条 加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使用管理监管。

  (一)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负面清单制度(附件三)。养老机构应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运营补贴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运营补贴资金应当用于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或其他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运营补贴资金不得用于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及外出考察费、娱乐性消费支出、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租赁、扩大投资等支出, 不得提取挪用于与养老机构服务无关的支出项目。

  (二)规范养老机构财务审计工作。各镇(街道)要督促养老机构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

  (三)强化运营补贴监督力度。市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要加大对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力度,严禁各养老机构将运营补贴资金用于负面清单规定的适用范围,确保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与入住老人的比例必须按照民政部门确定人员配备比例相一致,不达标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运营补贴相应扣减。未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发现一项运营补贴扣减 10%。(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当年内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机构给予全额发放。有严重失信的, 在失信期内不予奖补。失信信息记录依据《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在运营补贴发放前,伪造死亡、离院老人护理等级,提供虚假收费票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中止并追回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对运营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求养老机构立即整改。在规定时间没有整改到位的,扣除第二次拨付资金的 10%, 在复查后仍没有整改的,停拨运营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