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1423 | 生成日期 | 2022-01-12 | 公开日期 | 2022-01-12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污染,生态,保护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环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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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江苏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监管暂行办法 |
江苏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 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构监管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等要求,结合本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环保信 用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信用信息,是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 构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业务规 范及履行环保责任的情况,通过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信息;所称环保信用监管,是指实施分级 分类监管,将环保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供行政监管应用和社会 监督的生态环境管理手段;所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信 息,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定,确定环保信用等级。
第四条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监管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监管平台,归集环保信用信息,并制定和完善机动车 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对接省生态环境第 三方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监管工作,并纳入本部门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抽测中超标排放机 动车当前检验周期内检验达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第六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信息实行“谁产生、 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记录、管理,自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集至机动车排放 检验机构环保信用监管平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信息产生后15日起计算,根据不同的环保信用信息设定不同的有效期。相关 环保信用信息在其它信用平台上公开的期限设定,可以依此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纳入信用监管范围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出信用承诺,签署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的,重新作出信用承诺并签署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评价实行12分动态记分制,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环保信用信息产生后,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生 成相应的环保信用等级动态评价结果。环保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 记录分值累计确定。
第九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等级由优到劣依次 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标识。绿色等级(诚信):环保信用分值11分—12分; 蓝色等级(一般守信):环保信用分值6分—10分; 黄色等级(一般失信):环保信用分值3分—5分; 红色等级(较重失信):环保信用分值1分—2分; 黑色等级(严重失信):环保信用分值小于或者等于0分。
第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后,由产生信用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相关机动车排放检 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记 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核 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 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定期公布环保信用评价为绿色和红色、黑色的排放检验机构名单。 对绿色等级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降低随机抽查频次,并在财政性资金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红色、黑色 等级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大随机抽查频次,在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 对环保信用等级长期为黑色、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将其环保信用信息通报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资质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公众可以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环保信用栏目 查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状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信用信息共享给信用管理部门、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