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0584 | 生成日期 | 2022-02-08 | 公开日期 | 2022-02-08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 | 财政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经济,管理,资金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财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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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宜兴市稻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园区、街道)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稻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宜兴市稻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兴市财政局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6日
宜兴市稻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用于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认真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确保粮食稳产增效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共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足额安排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委主要负责:配合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确认各主体申报的依据及公示等情况,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组织开展流通环节的补贴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九条 镇(园区、街道)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宣传上级政策,汇总各村(社区)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村(社区)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汇总及公开公示,与镇(园区、街道)财政局做好信息核实工作,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牵头做好补贴资金的绩效自评价,做好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村(社区)主要负责:摸清面积底数,组织登记造册,审核统计、汇总面积、金额等相关数据,做好公开公示,及时上报镇(园区、街道)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相关信息。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做好补贴资金的绩效自评价,并配合上级各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补贴内容
第十三条 生产环节的补贴资金具体发放流程:相关村(社区)组织稻谷实际生产者进行申报——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各镇(园区、街道)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面积、公示等情况并进行汇总上报——各镇(园区、街道)财政部门及时在一折通系统中录入应发放的农户信息——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面积并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局依据拨付建议,确认发放金额并将补贴资金下拨至各镇(园区、街道)涉农资金专户——各镇(园区、街道)财政部门待收到资金并上报市财政确认后,直接在一折通系统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农户。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各资金补贴对象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镇(园区、街道)财政、农业部门和资金补贴对象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补贴资金。对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