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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宜兴市司法局 时间:2022-02-10 13:44:18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0618 生成日期 2022-02-10 公开日期 2022-02-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律师,机关,办法 分类词 司法,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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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两部规范性文件。 按照中央要求,2017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相应《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号),结合江苏实际对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提出具体措施。

一、两个《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

2002年,司法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两公律师试点工作。2016年,经中央深改委审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提出了“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工作目标,加快了两公律师发展步伐。2018 年12 月,为规范两公律师的管理,司法部出台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两部规范性文件。

按照中央要求,2017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相应《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号),结合江苏实际对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提出具体措施。按照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司法厅积极发挥牵头推进、指导监督作用,不断完善两公律师审核审批流程,推动将公职律师工作纳入省级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稳步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推动两公律师发挥作用。

截至2021年11月底,全省共有2206家党政机关开展了公职律师工作,352家企业开展了公司律师工作;全省共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7417名,在发展数量上已经形成一定规模。

但同时,实践中我省两公律师的推进和管理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健全、部分单位适格人员不足、两公律师作用发挥有限等问题,这些问题,亟需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启动了两个《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实施办法》起草过程

省司法厅会同省律师协会于去年年底成立了《实施办法》两个起草小组,针对两公律师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征求各设区市司法局、两公律师所在单位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

之后,省司法厅充分征求省级党政机关、省属国有企业、设区市司法局以及省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先后召开两轮专家论证会,邀请行政机关相关专家、高校教授、专业律师等专家学者进行研讨论证,并通过厅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各方提出意见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经多次修改形成《实施办法》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核后,2021年11月份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实施办法》总体体例

两个《实施办法》总体体例上和司法部的《办法》保持一致,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两公律师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管理体制等。

第二章是任职条件和申领程序,明确了两公律师审核发证的具体程序性规则和操作流程,这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目前审核的实际情况,对工作流程进行了制度上的固化。

第三章是权利和职责,明确了两公律师的职责义务,也细化规定了两公律师的各项权利。

第四章是保障与监督,明确了两公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奖励激励、惩戒处理等具体事项。第五章为附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

 


四、《实施办法》的主要特色

我省两个《实施办法》在贯彻司法部相关文件精神基础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明确了两公律师统筹管理制度

针对部分党政机关和地区公职律师人才短缺问题,公职律师《实施办法》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立公职律师统一服务平台,集中配备公职律师为党委、政府各部门提供服务,或者对本地区公职律师进行跨部门调配使用。

公司律师方面,明确了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公司律师统筹管理使用机制,统筹调配公司律师为在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全面推行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

为积极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指示精神,提升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水平,公司律师《实施办法》扩大了民营企业的适用范围,降低了民营企业设立公司律师的门槛,加大民营企业公司律师推进力度,体现了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江苏特色。

突出了两公律师作用发挥

建立了两公律师职前培训工作机制,申请担任两公律师的应当参加所在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

针对所两公律师履职保障不足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了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促进两公律师发挥作用,比如探索设立首席公职(公司)律师职位等。为了鼓励两公律师积极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实施办法》规定了提供法律援助、参加公益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以及保障措施。

强化了对两公律师的权利保障

针对两公律师会员权利保障不充分的问题,《实施办法》强调了两公律师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包括可以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等各类活动,参加律师行业开展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等。明确了公司律师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审,拓展了公司律师的职业发展路径。

突出了对两公律师的监督指导

明确了两公律师惩戒处理的具体规定,两公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可以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设立了向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发出问询建议函的监督方式,两公律师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指导监督意见函。

细化了两公律师审核发证的具体流程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两公律师调档、转任调任、补证换证等程序性规定。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注销不及时、注销程序不严密等问题,规定了主动注销、被动注销的情形,并明确了应注销但未及时发起注销的,不再计算律师任职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