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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张渚镇善卷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2-02-24 15:43:38 浏览次数: 112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0817 生成日期 2022-02-24 公开日期 2022-02-2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林业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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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当事人:宜兴市张渚镇善卷村村民委员会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林罚(2022)1号 2003年-2004年,当事人张渚镇善卷村村民委员会为护林防火需要,在离墨山原有上山小路的基础上修建防火通道并进行水泥硬化,在离墨山半山腰修建防火平台(未硬化),毁坏林木38株(均为松树),用途为护林防火及停放救火车辆等,未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

当事人:宜兴市张渚镇善卷村村民委员会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林罚(2022)1号

2003年-2004年,当事人张渚镇善卷村村民委员会为护林防火需要,在离墨山原有上山小路的基础上修建防火通道并进行水泥硬化,在离墨山半山腰修建防火平台(未硬化),毁坏林木38株(均为松树),用途为护林防火及停放救火车辆等,未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经张渚国土分局授权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开垦地块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6505平方米,其中道路面积1986平方米、平台场地面积4519平方米。经实地调查及各相关行政村笔录证实,该地块为林地,建设防火通道及平台前地貌为零星松树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6个月内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计114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