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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审计局 时间:2022-03-07 08:52:32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以促进各单位实现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为目标,健全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界定内部审计职责权限,推动内部审计资源整合,强化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实现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优势互补,为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推进宜兴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建设,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应有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单位中心工作,服务政策决策落实,服务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内部控制管理,为促进单位廉洁运转、依法办事、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发现问题,完善机制。发现国家政策措施和单位重大决策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单位廉政建设;发现单位经济运行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维护单位经济安全;发现单位经济运行管理中好的做法、经验和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促进单位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

  依法审计,秉公用权。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敢于碰硬,勇于担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保密规定,讲究工作方法,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

  二、加强内部审计组织建设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系

  加强市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委审计委员会及时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部署,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加强对内部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的督察督办,推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发展。引导、鼓励和支持市内部审计协会发挥行业服务、管理、宣传、交流作用,推动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

  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监督,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听取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加强问题研判,提出整改要求,作出科学决策。

  单位应设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导、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组织体系

  单位应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职能。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等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各镇和有关街道、园区及其他单位,应当在除财务、业务管理决策和执行部门、内部纪检监察部门以外,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增设审计岗位,授予审计职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可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体系

  单位应当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的工作要求;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备必需的审计业务能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支持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和打击报复。

  三、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

  (六)推动重大政策、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市委决策部署情况,和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重点监督检查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重要改革推进等各项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反映好的做法、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断完善。

  (七)维护单位经济安全

  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特别是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财务、资产负债、能源资源、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注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八)促进单位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经济管理效益、境外机构资产和经济活动等情况的审计,严格管理单位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单位资金安全。突出绩效理念,密切关注单位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单位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促进单位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推动节约型单位建设。

  (九)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重点监督检查土地、山林、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深入分析单位资金投入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关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推动资源、环保政策落实到位。

  (十)促进履职尽责

  加强对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领导干部主动作为、规范作为、有效作为。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贯彻执行容错纠错机制,大力营造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的干事创业环境。

  (十一)促进法治建设和廉政建设

  加强对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情况的审计,推进单位法治建设,维护法律尊严。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查实,重点关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促进单位廉政建设。

  四、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十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运行机制

  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应当依照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的规定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负责人。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进点实施现场审计,应当根据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范围、内容、方法进行,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和规范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并经提供者确认。审计组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反馈意见,是否采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将审计结果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及其他相关单位。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或者审计、财政等有权机关提出申诉,单位或者审计、财政等有权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处理意见。

  (十三)完善内部审计问题整改机制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单位应当健全内部审计问题整改的领导、监督和落实机制,完善问题清单、跟踪督促、情况反馈、问题销号的整改工作闭环管理机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党组织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地,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

  (十四)完善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单位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内部机构和所属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审计机关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并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中反映。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参考;市级机关的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开展法治建设督察工作的参考。

  (十五)完善内部审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等情形,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对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情形,单位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关责任人员,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整改或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五、加强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六)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明确负责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履行内部审计统一管理职责。要在市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工作总结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向市审计局备案机制,并加大对备案材料的研究和分析力度,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加强与市内部审计协会的联络工作,帮助市内部审计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推动内部审计行业自律、规范运作。总结、交流、推广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表扬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十七)加强内部审计业务指导

  市审计局应当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流程;明确审计方向和重点,统筹安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细化分解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落实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当采取现场指导、业务交流、集中培训等方式,分层分类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可以采取以审代训的方式,组织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市审计局负责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当及时为内部审计人员答疑解惑,指导内部审计项目规范实施。

  (十八)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应当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内部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质量效果等内容,纳入审计监督评价的范围。要经常性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特别是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检查和评价其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要聚焦内部审计计划、实施、报告、整改等环节,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检查,推动各单位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强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内部审计风险,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