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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丁蜀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09 15:58:45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0980 生成日期 2022-03-09 公开日期 2022-03-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丁蜀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 审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财务,审计,行政 分类词 财政,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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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加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审计监督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对本市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的质量监督,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和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审计局结合审计项目实施,对审计监督对象(被审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报告,是指社会审计机构为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核)报告、造价咨询报告等业务文书。

  第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应当将核查工作纳入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核查范围、内容、措施、人员和时间安排等。

  第六条  审计人员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时,主要核查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等业务质量,主要包括:

  (一)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审计对象的经济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社会审计机构是否按照行业规范、标准和程序实施审计,有无因未执行行业规范和标准,造成应当被发现的重大问题未被发现;是否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全面、如实地进行披露;

  (三)其他可能影响社会审计报告质量的情况。

  第七条  审计监督对象(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应当配合市审计局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核查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审计监督对象(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与核查工作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审计人员核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交由被核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及被审计单位确认。

  被核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或审计监督对象(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应当补充证据。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将与核查事项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及其证据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等资料,经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报送法规审理部门审理,履行正常审计程序。

  第十条  市审计局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计报告存在不实或遗漏,但情节较轻的,可直接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的社会审计机构予以整改纠正。

  (二)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依法依规应予以处理处罚的,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移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进行处理;税务师事务所移送市税务局进行处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移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处理。

  (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严重不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社会审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审计局可直接要求其整改纠正,拒不纠正的,市审计局应当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要求相关部门将上述不良记录纳入无锡市社会法人信用库,进行失信惩戒。

  (一)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核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隐匿、篡改、毁弃审计相关档案资料;

  (四)其他妨碍核查工作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对审计监督对象(被审计单位)履行委托程序、履行部门职责等情况进行追查,审计监督对象(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工作马虎敷衍,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规施加影响、人为干预社会审计机构工作的,应当移送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核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对社会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工作流程和质量要求,本办法未作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市审计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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