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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2年3月4日-4月26日)
来源: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04-28 14:24:23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1871 生成日期 2022-04-28 公开日期 2022-04-2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医药管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院,中医,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卫生,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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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2年3月4日-4月26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无锡市洵美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宜卫医罚〔2022〕第04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三款 2022年03月13日,执法人员在新冠疫情日常防控监督检查中发现:无锡市洵美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门诊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元 1.200000  2022-04-14 2022-04-29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王亚丽 宜卫医罚〔2022〕第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2022年03月13日,执法人员在新冠疫情日常防控监督检查中发现:王亚丽涉嫌未按照批准的执业地点从事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元 1.200000  2022-04-14 2022-04-29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张渚镇胡旭东内科诊所 宜卫医罚〔2022〕第06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 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宜兴市张渚镇胡旭东内科诊所未填写、保管门诊病例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元 1.200000  2022-04-25 2022-05-10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许跃平诊所有限公司 宜卫医罚〔2022〕第07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022年3月17日,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宜兴市许跃平诊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6000元 1.600000  2022-04-25 2022-05-10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芳桥诊所 宜卫传罚〔2022〕第01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022年4月13日,宜兴芳桥诊所未将使用过的废弃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和为患者消毒皮肤后的废弃棉签,放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 0.300000  2022-04-26 2022-05-11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