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2083 | 生成日期 | 2022-05-06 | 公开日期 | 2022-05-06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建设,农村,农民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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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宜兴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净收益的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净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8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规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净收益(以下简称入市净收益)的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分配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市净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总价款扣除调节金、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费用后的收益。取得成本包含相关税费与补偿安置费用。
第四条 入市净收益包括镇级入市净收益和村级入市净收益,镇、村入市净收益分配由各镇(园区、街道)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决定。镇级入市净收益纳入镇级财政资金管理,由镇(园区、街道)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村级入市净收益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入市净收益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镇(园区、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村集体资产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镇级入市净收益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等管理制度执行。村级入市净收益使用应当严格遵循财经纪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和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等公益事项,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发展、教育奖励、贫困户和老年人补贴等民生项目的支出,但不宜用于一次性分配。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六条 强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收益分配方案(草案),报镇(园区、街道)审核后,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在决议书上签字同意并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实施。
第四章 监管与指导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分配的监管与指导,强化有效监管手段,推动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实行净收益分配方案审核报备制度,各镇(园区、街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净收益分配草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查净收益分配的规范性,对风险进行评估,防止纠纷和引发上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净收益分配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分配工作方案、报告及财务资料报镇(园区、街道)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净收益分配情况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和“三资”监管“户户通”等平台中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结束。实施期间,如遇国家、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新出台的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