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2181 | 生成日期 | 2022-05-09 | 公开日期 | 2022-05-09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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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
当事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2)33号
2021年4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水工建筑。经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面积6479平方米,水工建筑面积6479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5442平方米、建设用地872平方米、未利用地165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湖父镇洑西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该地块1373平方米耕地、207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872平方米建设用地、165平方米未利用地不符合规划;1089平方米耕地、90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符合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47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宜兴市湖父镇洑西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486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水工建筑,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93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水工建筑;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8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0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37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7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72平方米建设用地和165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94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