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3022 | 生成日期 | 2022-06-27 | 公开日期 | 2022-06-27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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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陆忠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
当事人:陆忠华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2)48号
2022年4月21日,我局对陆忠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徐舍镇联星村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和调查取证(立案编号:宜自然资规监(2022)27号)。现查明,2017年9月,陆忠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徐舍镇联星村土地建造板房及硬化场地,后于2020年5月扩建板房并将部分地面硬化,现实地已形成6间一层简易板房及部分硬化场地,用作看护房及农资仓库。经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416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272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11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72平方米。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析,占用农用地面积409平方米(耕地235平方米、林地174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面积7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平方米、住宅用地2平方米)。根据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7平方米(在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板房占地面积7平方米、建筑面积7平方米);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409平方米(在不符合规划的农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占地面积265平方米、建筑面积265平方米,硬化场地144平方米),属基本农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16平方米土地至徐舍镇联星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联星村空地,南:联星村道路,西:联星村空地,北:联星村空地);2.限期15日拆除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土地上建造的265平方米板房、144平方米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409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23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