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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书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22-07-20 16:07:27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4156 生成日期 2022-07-21 公开日期 2022-07-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文秘工作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电力,收费,资金 分类词 能源,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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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书

各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相关电价政策

  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出台了除高能耗行业以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阶段性扶持政策。2021年10月23日,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号),明确规定我省相关类别电力用户的最新电价政策。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相关电价政策,坚决将国家及我省相关减免扶持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当前我市销售电价见下:

  1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销售电价表

  (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

  2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构成

  (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

  包括:售电合同(或电网企业)月度的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用电分类对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用电分类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附加+月度分摊损益电价。其中市场交易购电价格和分摊损益电价每月视当月实际省内市场交易情况将发生变化。

  3江苏省电网输配电价表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切实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各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号)和《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规定的收费方式收取电费,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按照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定期)进行清算和公示。变压器和线路损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等,按照39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各转供电主体不得向用户违规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认真做好明码标价相关工作

  各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缴费地点或者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示电费及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做到标示内容完整、真实、准确、规范。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的转供电主体,应当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各转供电主体须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积极配合开展转供电加价行为自查自纠,如存在违规加价和收费不公示等行为,应立即整改,对拒不执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违规加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省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及省级门户网站对外公示。

  转供电终端户如对转供电收费政策存在疑问,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或供电公司进行咨询,如发现转供电主体存在违规收费问题,可通过“网上国网”APP或者“国网江苏电力”微信公众号中的“转供电费码”功能进行线上举报,也可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市场监管部门价格举报热线:12315

  供电服务热线:95598

  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宜兴市供电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