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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2-08-16 15:01:57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4074 生成日期 2022-08-16 公开日期 2022-08-1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土地,城市,农村,行政 分类词 城乡建设,农业,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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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深化自然资源要素配置改革,推动功能混合和空间分层的复合用地模式发展,我市出台了《关于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优化新型产业用地供给,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建设高品质产业空间。

  一、起草背景

  当前,我市处于产业结构提质增效的关键阶段,传统形态的工业用地无法满足新技术、协同生产空间、组合生产空间及总部经济、2.5产业等转型升级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 号)、无锡市政府《关于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锡政办发[2022]12号)和宜兴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意见》(宜办发〔2021〕48号)等文件要求,出台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对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局部,推动产业集聚,搭建产业生态,提升建设用地利用绩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主要内容

  第一,定义。本通知所称新型产业用地(M0),是为适应传统工业向新技术、协同生产空间、组合生产空间及总部经济、2.5产业等转型升级需要而在“工业用地(M类)”中增设的用地分类,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商务办公、小型商业、食堂、物业、非成套住宅(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配套设施的用地。

  第二,优化空间布局。(1)统筹空间布局和用地规模。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区域,实行不同分区的差别化管理。新型产业用地在各区域内布局均须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实用性村庄规划。(2)创新规划实施管理。支持新型产业用地地块内工业、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设置。(3)严格建设规范设计。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8,鼓励集中成片,规模开发。可分割转让类新型产业用地的设计方案中,必须明确最小分割单元。

  第三,规范项目准入。(1)实行项目准入管理。意向用地单位提出项目评审申请,属地政府初审通过后报市工信部门组织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审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供地。新型产业用地的使用类型分为整体自持类和可分割转让类。(2)实行产业准入制度。新型产业用地实施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方向,产业准入目录根据市政府产业政策动态调整。

  第四,高效配置资源。(1)实行差别化地价。整体自持类新型产业用地地价按照工业用地价格确定,后续因经营不善确需分割转让的,需符合相关规定,同时编制分割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以整宗地补缴地价。出让时约定需要转让的可分割转让类新型产业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根据各用途土地价格及其相应建筑面积所占份额确定。(2)实行多元化供地。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存量建设用地,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新型产业用地新办理出让的,可以采取带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自主实施的,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存量工业用地由政府收回后转型的,可采取带规划设计方案或带地上建筑物挂牌出让方式供地。(3)实行统一化登记。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新型产业用地”,并标注产业用地使用类型。

  第五,狠抓履约监管。(1)强化合同履约。新型产业用地出让成交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土地竞得人需先与属地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2)规范分割转让。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整体持有,确需分割转让的,转让比例不得突破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商务办公用房随产业用房一同转让,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其余配套用房不得分割、抵押、转让,整体转让和分割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仍按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新型产业用地分割转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严格限制再次转让。(3)强化日常管理。属地政府为新型产业用地履约考核的责任主体,新型产业用地开发主体负责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运营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