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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宜兴市民政局 时间:2022-08-18 10:4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4158 生成日期 2022-08-18 公开日期 2022-08-1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 社会事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殡费,殡葬,行政 分类词 民政,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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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宜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原本市执行标准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宜政发〔2011〕209号)(凡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补贴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后殡仪馆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1250元/具)。

  二、调整原因

  1、原文件相关规定已与当下社会发展实际不符。自《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宜政发〔2011〕209号)实施至今已超10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如今市人社局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原称呼为“农保”)死亡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由600元/人提升至1800元/人,该补贴标准已超过目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1250元/人。以2021年度测算,全市死亡9205人,其中有6508人为原农保与既无农保也无社保人员,该部分人员原都享受1250元的减免政策。如文件不作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仅有不足900人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贴政策,占比由原先的70%直接降至不足10%,惠民政策资金由800多万元直接降为不足100万元,且该部份人员属于收入相对较低人群,无法体现惠民殡葬理念。

  2、各服务对象间享受丧葬补贴差距较大。市人社局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最低为6000元/人,而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只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800元/人,两者补贴差距较大。为确保社会公平稳定,缩小差距,建议仍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1250元/人。

  3、周边县市均已实施殡葬惠民减免政策。

  (1)无锡市区对“低保”、“特困”等特殊人群在本市范围死亡并在本市火化的,享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合计费用为1610元/人;人社局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为3000元/人。

  (2)江阴市于2013年1月6日印发《江阴市免除居民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全民普惠政策,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标准为1200元/人;人社局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为2508元/人。

  (3)溧阳市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市范围死亡并在本市火化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标准为1400元/人;人社局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为1500元/人。

  4、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由于相关政策调整缘故,目前市财政局对惠民补助资金拨付至2021年第一季度,从2021年第二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有797余万元未拨付(宜兴市殡仪馆566余万元、张渚殡仪馆231余万元)。这部分人员属于收入相对较低人群,市民政局考虑到停发后的社会影响和矛盾,仍按1250元/人的标准进行减免,其免除费用由两馆先行垫付。殡仪馆是自收自支性单位,长此以往对减免费用的补贴已无力承担,需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原计划针对该部分资金以申请报告的形式由市领导审批后再行拨付,考虑到资金拨付流程的规范性,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沟通后,建议对原文件重新制定。

  三、调整建议

  1、减免对象调整为:“凡死亡时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

  2、操作程序调整为:

  (1)除车祸以外死亡遗体,丧事经办人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民死亡殡葬证》,由派出所盖章后,向殡仪馆提出申请。

  (2)因车祸死亡遗体,丧事经办人除携带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再向殡仪馆提出申请。

  3、执行时间调整为:2021年1月1日。

  四、政策依据

  民政部《“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构建新发展格局,高品质多样化的民生需求对内需体系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推进基本社会服务均等普惠”,其中,到2025年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目标中提到:“殡葬等服务,普惠均等和智能精准程度同步提高。”

  《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3号)第十二条指出:“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补助情况,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并优先保障、服务特殊困难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充分发挥保障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免费提供殡葬服务对象和范围,实行全民普惠殡葬服务制度,对本地户籍所有居民免除殡葬基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