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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湖父镇语之在农产品经营部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2-08-22 14:14:33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4140 生成日期 2022-08-22 公开日期 2022-08-2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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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湖父镇语之在农产品经营部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当事人:宜兴市湖父镇语之在农产品经营部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2)78号

  2020年5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配电房及彩钢棚。经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面积108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86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22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96平方米(均为耕地),建设用地12平方米(均为工业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为湖父镇竹海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该地块均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0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宜兴市湖父镇竹海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上建造的86平方米房屋及22平方米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实施方案的9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920元;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实施方案的1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2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2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