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4210 | 生成日期 | 2022-08-29 | 公开日期 | 2022-08-29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矿产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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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钱骋、张涛、陈老五、李磊、安文祥、付雨未经批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
当事人:钱骋、张涛、陈老五、李磊、安文祥、付雨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2)80-1~6号
2022年6月中旬,当事人钱骋找到张涛,准备在其位于丁蜀镇紫砂路黄涧潭42号的老宅内(原有周长4米、深6米左右盗洞)盗采紫砂矿。两人商定,由钱骋提供场地和工具,张涛负责联系挖工和具体开采,挖出的矿产品出售后,按照钱骋六成和张涛四成的比例进行分配。张涛联系到挖工陈老五、付雨、安文祥三人,后钱骋又联系到挖工李磊加入盗采活动。2022年6月18日前后,钱骋、张涛等人开始实施盗采行为,至6月30日被查获,当事人已在原有盗洞基础上开挖深度1米左右,所盗采的矿产品堆放在现场还未销售。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将盗挖的矿产品进行回填。经宜兴市丁蜀镇矿山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对现场剩余矿产品进行称重,共计1.27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开采;2.没收当事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1.27吨(存放丁蜀镇黄龙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