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4343 | 生成日期 | 2022-09-05 | 公开日期 | 2022-09-05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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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无锡恒佳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
当事人:无锡恒佳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2)81号
因公司扩大经营需要,2020年4月,当事人在该公司供地范围内建造厂房的同时,未经批准擅自向西向南占用万石镇南漕村土地进行扩建。扩占土地无手续,土地被圈占,地面被硬化。经测量,地块占地面积267平方米,厂房占地面积267平方米、建筑面积267平方米。被占地块土地所有权属中,属宜兴市万石镇南漕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9平方米,剩余258平方米土地为国有。建设前地类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占用农用地面积258平方米,为耕地。占用未利用地面积9平方米,为河流水面)。经核对,该地块部分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符合规划面积48平方米(均为耕地)。不符合规划面积219平方米(其中,210平方米为耕地,9平方米为河流水面),属一般农田。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正在对占用地块自行整改。截止2022年8月3日,当事人拆除了顶棚和硬化场地,恢复了土地原状,只剩厂区西南侧靠河围墙并没有拆除(厂房两侧为其他公司,与当事人共用围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67平方米土地;2.限期当事人15日内拆除厂房西南侧靠河围墙,恢复土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