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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的解读
来源:宜兴市司法局 时间:2022-09-09 15:5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4416 生成日期 2022-09-09 公开日期 2022-09-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二) 司法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政法,法制,法律,机关,行政 分类词 司法,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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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的解读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05年1月,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为硕放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通航空发展规划的推进,重新制定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非常必要。

  当前,我市除硕放机场外,还在建丁蜀通用机场,规划建设马山、锡山、江阴通用机场,其中丁蜀通用机场将于年底前建成。通用机场周边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迫在眉睫,但上位法相关规定较为原则,亟需以地方立法予以细化,确保包括通用机场在内的民用机场飞行运行安全,更好适应我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需要,提升民航安全发展能力。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根据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和锡政字〔2020〕1278号办文单要求,市司法局对市交通运输局提请政府审议的《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审查。按照立法计划安排,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组,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起草座谈会、论证会、开展立法风险评估等方式,开展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研究,经过充分论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起草程序符合《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通过市政府和市司法局网站以及新媒体公布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赴宜兴市、新吴区开展基层立法调研,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征求意见反馈,多次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征求了有关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范围、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等。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我市丁蜀通用机场将于2021年底前建成,同时规划建设马山、锡山、江阴通用机场,机场及周边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迫在眉睫,《办法》将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机场和A1级通用机场纳入管理范围。同时,着眼无锡市通用航空发展规划发展需要,《办法》明确其他通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为民用航空发展发挥保障作用,体现立法的前瞻性。

  (二)关于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包括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为保证我市民用机场飞行运行安全,规范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行为,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办法》重申了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同时,依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关于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禁止规定,细化了管理中多次发生的“设置超过净空限制高度的吊车设施”影响飞行安全的禁止性情形,并对此明确了法律责任。

  (三)关于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建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必要而紧迫,但上位法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亟需以地方性立法全面规范我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对此,《办法》一是明确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等管理工作;二是修改增加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要求;三是考虑到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对禁止区域内施放气球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办法》对原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