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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处罚公示
来源: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9-16 14:07:01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4479 生成日期 2022-09-16 公开日期 2022-09-1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决定
关键词 化肥,农药,处罚 分类词 农业,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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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农药)罚〔2022〕7号;

2、案件名称: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3、违法主体姓名: 江苏金百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兴阳泉路分公司

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从合肥艾丰(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三款驱鸟剂产品:购进鸟克牌驱鸟剂(加强型)产品2桶(300袋/桶),计600袋,规格型号:15克/袋,进货单价0.3元/袋,进货日期2020年9月26日;购进太阳花牌驱鸟先锋驱鸟剂产品1桶(300袋/桶),计300袋,规格型号:25克/袋,进货单价90元/桶(0.3元/袋),进货日期2021年2月2日;购进鸟克牌驱鸟香精包驱鸟剂产品50包(30袋/包),计1500袋,规格型号:15克/袋,进货单价9元/包(0.3元/袋),进货日期2021年7月28日;当事人购进上述驱鸟剂产品合计2400袋,以0.6元/袋的标价销售,货值金额1440元。根据2020年10月26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认定驱鸟剂产品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之意见,经产品标签核对和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上述驱鸟剂产品均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鸟克牌驱鸟剂(加强型)产品262袋,销售价格是0.6元/袋,其中2021年销售给西渚建强农资经营部100袋,剩余338袋;销售太阳花牌驱鸟先锋驱鸟剂产品217袋,销售价格是0.6元/袋,剩余83袋;销售鸟克牌驱鸟香精包驱鸟剂产品50包(30袋/包),计1500袋,销售价格是18元/包(0.6元/袋),其中于2022年7月4日销售给西渚建强农资经营部33包(30袋/包);当事人合计销售上述驱鸟剂产品1979袋,共获违法所得1187.4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驱鸟剂产品的行为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没收违法所得1187.4元; 2、没收鸟克牌驱鸟剂(加强型)产品338袋,没收太阳花牌驱鸟先锋产品83袋;3、并处7000元罚款。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