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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9-27 14:56:41 浏览次数: 字号:[ ]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宜兴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主要是指政府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宜兴生态环境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第四条  局办公室为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法制科为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其他各科室、环境监察局、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各科室(局、站)”)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一节  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 各科室(局、站)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各科室(局、站)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区分主动公开的信息等级,履行相关的保密审核程序,经保密审核后的信息,才可以公开。

第八条  各科室(局、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上级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宜兴生态环境局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审查。

第二节  环境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各科室(局、站)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通过宜兴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各科室(局、站)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要求,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宜兴市政府门户网站环境信息公开。

(网址:http://www.yixing.gov.cn/

宜兴市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在信息公开目录中的“环境保护”子栏目里,公开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其他子栏目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市政府有关要求落实。

宜兴市政府门户网站环境信息公开的推送工作,由环境监察局监控中心负责,各科室(局、站)在信息公开前,填写《宜兴宜兴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信息保密审核表》(见附件1),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监控中心统一推送。

第十四条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

(网址为http://www.yixing.gov.cn/yxhbj/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共开设了公告公示、机构概况、法规文件及解读、财政信息、重点工作、权责及监管信息、环境保护等子栏目(版块如有调整,以实际职能划分为准)。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由各科室(局、站)依照自身业务对口负责,定期推送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政府环境信息主动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1、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必须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局、站)根据各自职责,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2、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

3、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分为三类:

A类信息:包括涉及全市的突发事件、群体上访事件、环境安全事件等重特大事件信息。

B类信息:包括环保局召开的重要会议、局领导重要活动以及重大事项等信息;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业务管理、环境公示等有关信息。

C类信息:包括环保日常工作会议、工作措施和进展、工作总结、规范性文件、办事指南等信息;环保部网站、省厅网站、宜兴日报等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时政要闻等信息。

4、网站信息的发布审核实行“三级负责制”,即:

一级审核:实行栏目责任编辑负责制,坚持“谁发布谁负责”,主要针对C类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

二级审核: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主要针对B类信息审核;信息发布必须填报《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信息保密审核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呈送分管领导复核签字后才可以发布。

三级审核: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针对A类信息发布审核;对二级审核进行授权,对一级、二级审核有修改权。对涉及全市的突发事件、群体上访、环境安全等重特大事件信息,报请局主要领导及有关市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

5、在信息审核中遇到的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事项,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6、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三节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宜兴生态环境局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来访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各科室(局、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生态环境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  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办公室负责受理,并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二)办公室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见附件3),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交办至各分管局领导。

(三)分管局领导按照审批表的内容,将任务分解到各科室(局、站)具体承办。

(四)各科室(局、站)作为承办单位,应当依照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内容描述,认真拟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合法性审核表》(见附件4),由法制科进行信息公开内容合法性审核。

(五)法制科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是否公开环境信息的原因和理由,经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和具体承办单位的分管局领导分别进行复审。

(六)具体承办单位依据合法性审核结论,向申请人发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申请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内容、获取途径或者不予公开的原因。

(七)各科室(局、站)在办结依申请公开事项后,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合法性审核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交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各科室(局、站)在办理过程中,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果不公开有关政府环境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期限内。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宜兴生态环境局成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局、站)主要负责人均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宜兴生态环境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保密审核、信息公开审批等。各科室(局、站)依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组织开展好本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宜兴生态环境局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工作纳入年度考评考核活动,定期对各科室(局、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计、考核和评议。

第二十三条 宜兴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二)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局、站)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内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