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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解读
来源:宜兴市审计局 时间:2022-10-11 09:15:40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4834 生成日期 2022-10-11 公开日期 2022-10-1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审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 审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财务,审计,行政 分类词 财政,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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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加强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近日,中共江苏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加强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近日,中共江苏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内部审计工作新要求,为全省各地各部门单位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分为总则、组织协调、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运用和附则等八章,共47条。一是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体制和审计对象。《办法》要求各部门单位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可设立党委(党组)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内部审计领导机构,切实发挥其在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审计项目批准、审计申诉复查等方面的作用。《办法》明确将党政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承担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作为审计对象;对资金(资产、资源)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重点单位,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的内管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二是进一步规范审计计划、审计程序,明确审计内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内管干部审计建议名单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审计程序方面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细化审计通知、公示、实施、报告等环节的要求,增强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审计内容方面在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关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同时考虑不同单位内管干部的履职特点,分类细化审计内容,增加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内容。三是进一步完善审计评价体系、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根据不同职务内管干部的职责要求,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责任类型由原来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种调整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两种类型。各部门单位应当推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等制度,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应当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督查;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与单位其他内部监管部门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成果。四是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加大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积极推动各部门单位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内部审计指导监督部门负责做好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

  《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7日颁发的《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