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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春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2-12-01 12:24:14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5673 生成日期 2022-12-01 公开日期 2022-12-0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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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张济烨、俞宏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屺亭街道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市春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屺亭街道花圩村的集体土地建造临时道路和施工板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张济烨、俞宏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屺亭街道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市春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屺亭街道花圩村的集体土地建造临时道路和施工板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954平方米土地;2.限期当事人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耕地和其他草地上建造的186平方米板房,1657平方米硬化道路及配电设施等地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114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697平方米其他草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111平方米其他草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304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