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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2-12-08 14:09:45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4796 生成日期 2022-10-10 公开日期 2022-10-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质量监督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管理,质量,市场秩序 分类词 经济管理,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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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宜兴市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先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宜兴市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宜兴市市长质量奖”和“宜兴市质量管理优秀奖”,每年评定一次。“宜兴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宜兴市质量管理优秀奖”每年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

  第四条  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遵循自愿申报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并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  支持、鼓励先进制造业(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A类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现代农业、节能环保产业、工程建设业和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积极申报。

  第七条  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评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其他委员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

  第十条  评委会负责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研究、协调、决定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请批准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和规范;

  (三)负责建立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

  (四)负责受理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申请以及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五)向评委会提交宜兴市市长质量奖初步评审结果,报告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六)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各镇、园区、街道,市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宣传和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宜兴市市长质量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

  (二)通过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质量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工作成效显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

  (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宜兴市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者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四)不满足“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经评委会同意,申报条件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包括申报受理、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演讲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审、政府批准、社会公示等环节。

  第十八条  每年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秘书处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应填写统一格式的《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交自评报告和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经申报组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条  秘书处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和情况核实,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进入材料评审环节。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演讲答辩和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组织开展演讲答辩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予以评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材料评审、演讲答辩、现场评审三个环节的评审专家组原则上应单独组成。评审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每组评审专家不得重复。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评审环节需要,积极参与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材料评审、演讲答辩、现场评审三个环节得分相加为申报组织的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标准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评审得分权重为5%、演讲答辩得分权重为15%、现场评审得分权重为80%。

  获得“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综合评分不得低于650分,获得“宜兴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综合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否则奖项空缺。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申报组织的综合评分进行排名,并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提交评委会审议,产生“宜兴市市长质量奖”、“宜兴市质量管理优秀奖”拟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名单,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向首次获得“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向首次获得“宜兴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报组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由评委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评委会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法、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宜兴市市长质量奖”或“宜兴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

  第三十二条  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对在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宜兴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18日印发的《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宜政发〔2016〕25号)、2018年3月13日修改的《宜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宜政发〔2018〕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