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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临时救助

来源:市民政局    日期:2022-12-12 09:32:32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5828 生成日期 2022-12-12 公开日期 2022-12-1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 社会救助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救灾,救济,行政 分类词 民政,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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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临时救助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临时救助政策咨询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322011013000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宜兴市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32028201404644844322011013000

  办理项编码:113202820140464484432201101300001

  数量限制: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审批结果名称:已作政策解释

  审批结果样本:无

  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办件类型:即办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业务系统:宜兴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支持物流快递:否

  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全镇(乡、街道)

  二、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

  三、办理流程

  1.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图:查询流程图.png

  2. 特别程序:

  无

  四、申请材料

  

  附件:公共服务事项政策咨询受理单.docx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0510-87951299

  2.监督方式:

  0510-12345

  六、事项收费

  否

  七、设立依据

  1.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第五十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增补依据:

  八、权利和义务

  1.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2.行政相对人性质说明:

  九、法律救济

  1.行政复议途径:

  宜兴市人民政府,江苏省宜兴市陶都路8号

  2.行政诉讼途径:

  宜兴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