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临时救助
索引号 | 014046317/2022-05828 | 生成日期 | 2022-12-12 | 公开日期 | 2022-12-1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 | 社会救助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救灾,救济,行政 | 分类词 | 民政,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临时救助 |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临时救助政策咨询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322011013000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宜兴市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32028201404644844322011013000
办理项编码:113202820140464484432201101300001
数量限制: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审批结果名称:已作政策解释
审批结果样本:无
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办件类型:即办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业务系统:宜兴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支持物流快递:否
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全镇(乡、街道)
二、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
三、办理流程
1.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图:查询流程图.png
2. 特别程序:
无
四、申请材料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0510-87951299
2.监督方式:
0510-12345
六、事项收费
否
七、设立依据
1.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第五十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增补依据:
八、权利和义务
1.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2.行政相对人性质说明:
九、法律救济
1.行政复议途径:
宜兴市人民政府,江苏省宜兴市陶都路8号
2.行政诉讼途径:
宜兴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