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02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陶都英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2-12-20 10:35:33   [        ]     
文号 宜政办发〔2022〕15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3-21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陶都英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宜兴陶都英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人才强市”和“产业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由宜兴陶都英才创业投资基金对我市重点领域创业人才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实施股权投资,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培育新经济增长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宜兴市政府和国企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22〕25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宜兴陶都英才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陶都英才基金”),是指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财政局(国资办)牵头成立,由宜兴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相关国有企业及园区等板块共同出资成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条 陶都英才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风险容忍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陶都英才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陶都英才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才办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办)等部门的负责人,并按需动态聘请社会专家。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主要是:

    (一) 讨论陶都英才基金管理制度;

    (二) 听取陶都英才基金年度计划和运营报告;

    (三) 讨论陶都英才基金的设立、调整、退出等事宜;

    (四) 讨论陶都英才基金募集、收益处置、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 审议陶都英才基金“一事一议”的特别优秀类投资项目。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陶都英才基金管理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国资办)。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陶都英才基金的统筹规划和运营监督,职责主要是: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基金运作管理相关问题,组织实施基金绩效考核评价。

    第七条 陶都英才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执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宜兴市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财基金”、“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执行投资管理业务,应当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接受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 牵头负责基金募集工作;

    (二) 牵头负责项目尽调、可行性报告及项目投资方案,建立规范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基金治理体系,促进基金高效运作和规范管理;

    (三) 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并牵头负责基金退出清算;

    (四) 定期报告投资情况、基金运营、投资损益和整体绩效等情况;

    (五) 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基金管理办公室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为提高陶都英才基金决策的科学性,陶都英才基金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共5名,投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才办、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办)各委派1名,每次会议邀请1名行业专家参会,主要职责为审议项目投资方案。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陶都英才基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运作,投资于:

    (一) 创业人才(团队)在宜兴开办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包括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江苏省双创计划、333工程、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宜兴市陶都英才计划等各类人才项目;

    (二) 注册地在宜兴的科技创新企业,包括入选专精特新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名单的项目。

    第十二条 陶都英才基金设项目库,入库项目清单由人才办牵头汇总提供,基金管理人对入库项目进行筛选和尽调,并将尽调结果及项目投资方案形成决策意见后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陶都英才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标的企业股权比例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并不得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两者以孰低者为准)。

    第十四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采取一人一票制,投资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

    特别优秀的企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一致通过提高出资份额的,以“一事一议”项目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最大投资额可提高至600 万元。

    第十五条 陶都英才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5年内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退出方式主要包括:协议转让;公开转让(含企业上市后的减持退出);解散清算等其他方式。鼓励优先采取协议转让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发现被投资公司运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投资间隙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十八条 陶都英才基金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清算时,对于归属各合伙人的出资额、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应当按照基金协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陶都英才基金应当接受市级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监督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按年度对基金运行规范、运行效果等开展评价和检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陶都英才基金投资营运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原则,对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决策规定实施,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基金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