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04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 费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2-12-27 13:55:45   [        ]     
文号 宜政发〔2022〕160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7-26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宜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民政部《“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发〔2021〕51号)《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规定如下: 
一、减免对象
    凡死亡时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减免项目及标准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标准:遗体接运350元/具;遗体火化600元/具;骨灰盒300元/只。
    超出免除标准部分的,由丧户自行承担。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能充抵其他殡葬服务消费。
三、申请办理程序
    (一)除车祸以外死亡遗体:丧事经办人需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民死亡殡葬证》,由派出所盖章,向殡仪馆提出申请。
    (二)因车祸死亡遗体:丧事经办人除携带上述第(一)项资料之外,还需提供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再向殡仪馆提出申请。
    (三)填写《宜兴市殡葬基本服务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丧事经办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民死亡殡葬证》上未明确死者详细信息的,需提供死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死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各1份。
    (四)符合本规定的人员死亡后,在宜兴市域范围内使用殡仪馆专用车辆接运至本市殡仪馆火化。
    (五)死者信息符合减免条件并在殡仪馆能当场确认的,收费时直接予以扣减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同时在票据上加盖“免除基本费用”专用章。对当场难以确认的,实行先缴费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死者信息符合相关减免条件,再由殡仪馆予以退还减免费用。
    (六)根据《宜兴市新生骨灰跟踪管理方案》,各镇(街道)是骨灰跟踪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骨灰处置的建章立制、追踪落实和日常监管,并指导基层做好相关业务和监管工作,在《死亡证》盖章前,严格核实《公墓安葬证》。
    (七)符合本规定的人员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丧事经办人可在三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死者的死亡证明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复印件、火化证和发票到殡仪馆,根据发票项目按照减免标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手续。
四、经费结算和管理
    (一)按本规定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列支。
    (二)按本规定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在每季度未由殡仪馆根据减免申请、票据及清单进行汇总,经市殡葬管理所初审,报市民政局审核,再提交市财政局核拨资金,按季度将经费直接核拨至市民政局账户。
    (三)市公安机关经办的无名遗体处理所产生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四)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即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对象死亡后,其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按原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市民政局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市财政局要会同市民政局建立督察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市殡葬管理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审核关;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三)凡发生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宜兴市殡葬基本服务减免申请表

 

宜兴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经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与死者关系

联系电话

 

 

 

 

 

 

逝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死亡时间

火化时间

 

 

 

 

 

 

 

家属(经办人)签字: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