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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2-12-30 10:40:39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2-05980 生成日期 2022-12-30 公开日期 2022-12-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科技、教育 主题(二) 科技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经费,资金,科研 分类词 财政,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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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宜兴太湖湾科技创新带发展规划》(宜发〔2021〕1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22〕21号),根据国家、江苏省和无锡市有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文件精神,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管理,加快创新资源集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宜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宜兴太湖湾科技创新带发展规划》(宜发〔2021〕1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22〕21号),根据国家、江苏省和无锡市有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文件精神,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管理,加快创新资源集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集群发展,以多种主体投资、多样化模式组建、市场需求为导向,主要从事科技研发,并开展与之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下简称“五技服务”),以及成果转移转化、科创孵化、人才引育和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新型研发组织。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开放协同、多元投入、专业管理”原则,聚焦《宜兴太湖湾科技创新带发展规划(2021-2025年)》提出的集成电路、新能源、生命健康、电线电缆、节能环保、无机非金属材料、未来通信、工业互联网、航天航空、人工智能、区块链和量子技术等重点建设的产业,鼓励国内外一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团队、大企业大集团在我市创建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  建设与备案
 
  第四条  我市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注册或登记设立6个月以上,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我市的独立法人组织
 
  (二)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创新能力。牵头的主体单位或人才(团队)信用评价良好且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原则上应是国内外一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企业大集团、著名科学家团队等,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人员不少于10人(允许身份保留在共建单位,但须由身份所在单位出具安排该研发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全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四)完善的研发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等所必须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等基础设施。
 
  (五)稳定的资金来源。以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五技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六)合理的收入结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200万元,其中科技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且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收入占科技服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为单一关联单位(有股权关系)科技服务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超过30%,牵头的主体是我市已上市或上市后备企业等规模骨干企业(集团)的,为单一关联单位(有股权关系)科技服务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超过70%。
 
  (七)持续的研发投入。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第五条  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为:
 
  (一)研发机构提交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所属镇、园区、街道初审推荐。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四)市科技局根据审核论证意见,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公布。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单独组织论证。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对通过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对通过科技主管部门评审确认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其总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的补助支持,特别重大的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对已建成的公司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研发投入、政府引导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及孵化情况,择优按不超过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 500万元资助,单个机构最长支持三年。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备案或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再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业务指导、备案、验收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按规定流程拨付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绩效和再评价等工作。各镇、园区、街道负责本区域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初审推荐、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以及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未参加绩效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宜兴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规定向科技等相关部门提交运行成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如因各类原因导致约定的建设内容无法落实、研发机构无法运转、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责任,落实各项规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章  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规范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对财政补助资金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分账核算、分账审计。市级财政给予建设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每年向科技等主管部门提供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纳税等方面存在较大数额罚款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市科技局、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镇、园区、街道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的主体单位或人才(团队)无法完成目标任务且经督促整改无效的,按规定程序申请降低支持经费额度或办理退出。建设期结束后,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定续签协议,相关工作流程及要求参照本意见。
 
  第十五条  各镇、园区、街道应建立新型研发机构预警管理机制,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对经专业评估无法可持续发展的研发机构,应及时与牵头的主体单位或人才(团队)方协商,提出终止清算的申请或资源重组方案,经各方协商决策后依法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属国企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它同类支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