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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燕清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3-01-30 14:25:47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0295 生成日期 2023-01-30 公开日期 2023-01-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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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蒋晨一、施旭敏两名执法人员在对湖父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沈燕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湖父镇银湖村的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71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湖父镇银湖村集体经济组织;2.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蒋晨一、施旭敏两名执法人员在对湖父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沈燕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湖父镇银湖村的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71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湖父镇银湖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实施方案的710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占地面积562平方米,建筑面积1331平方米)和硬化场地(占地面积14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实施方案的710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人民币71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7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