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信息
有限空间处罚案例
来源: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2-03 14:04:11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0386 生成日期 2023-02-03 公开日期 2023-02-0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行政,工作制度,安全生产 分类词 行政事务,安全生产监管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项的规定,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3.5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庄某某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执法人员对江苏百事成防辐射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车间作业区在焊接水处理设备,未辨识该设备制作是有限空间作业、提出防范措施,未张贴岗位告知卡;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经调查,该单位还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事实。

  案例一

  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星科炉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车间内一台环保设备(活性炭箱)内部进行有限空间动火作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证;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并实行专人监护。经调查,该单位还存在未如实记录两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三)项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3.5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庄某某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执法人员对江苏百事成防辐射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车间作业区在焊接水处理设备,未辨识该设备制作是有限空间作业、提出防范措施,未张贴岗位告知卡;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经调查,该单位还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事实。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二)项和《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3.1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作出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执法人员对无锡博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焊接有限空间设备时,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经调查,该单位还存在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墙上未张贴各类气瓶较大风险告知公示的事实。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3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裴某某作出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