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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街道关于促进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来源:中共宜兴市宜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2-16 15:32:21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0701 生成日期 2023-02-16 公开日期 2023-02-1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共宜兴市宜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规划,科学,技术 分类词 计划,财政,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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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城街道关于促进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宜城街道关于促进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宜兴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创新实干建新城,勇做全市“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领跑者,现就促进街道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深化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街主导战略,突出政策引导和激励主抓手,按照鼓励贡献、鼓励增长、鼓励做优做强的要求,全力推动宜城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安排
2022 年度,在执行兑现宜兴市级相关产业扶持、企业减负等政策基础上,“宜城街道关于促进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安排产业发展资金,对街道企业进行进一步奖励扶持。
本意见适用范围:注册地或税务登记在宜城街道,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或个体户(市国有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本意见所称的“规上企业”,包括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批发业、限上零售业、限上住宿业、限上餐饮业、规上服务业、规模建筑业等(不包括房地产业),即符合宜兴市统计局有关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要求,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入宜兴市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的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服务业及规模建筑业等街道内企业。本意见所称的税收,暂按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三项计算,街道财政留成亦按上述方式计算。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同一体系内的企业,原则上归并计算。
三、主要原则
(一)强化政策导向。结合街道经济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街道的产业发展资金作为宜兴市相关扶持政策的补充,重点支持企业做优做强、项目建设、数字经济发展、科技创新、资本经营、人才工作等方面。
(二)突出发展优先。从发展亟需、发展必需出发制定奖补政策,体现以项目为先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为引领,突出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及项目进行重点奖补。
(三)着重贡献绩效。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注重奖补对象的地方经济贡献和奖补政策的绩效,对税收贡献大、经营业绩明显提升的企业,按照对上贡献额度或增量给予一定奖励,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经济发展的撬动作用。
(四)坚持精准规范。提升可操作性和政策精准度,与财税贡献相关的奖项,对企业的奖励额度不超过本企业当年度对街道经济贡献;对同一类型奖励(第一、二、三、六条为同一类型;第四、五、十四条为同一类型),均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计奖”原则执行。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补,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其他奖补。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意见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对街道城市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各相关部门、各申报单位要从全局出发,积极组织、严密配合,认真做好审核和兑现工作,确保政策有效实施、发挥作用。
    (二)严密组织实施。经发局作为意见制定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抓总协调作用,解决政策实施中的各类矛盾,保障政策顺利落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照意见实施细则组织申报兑现,奖补方案须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后,由街道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统一拨付给受奖单位或有贡献的个人。
    (三)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审核和兑现的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筛选、申报和审核工作;街道财政局做好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估工作,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后执行兑现。其中当年度发生重大违法及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企业,一经确认,取消奖补资格。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本意见中如有与上级最新出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宜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宜城街道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

 


中共宜兴市宜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宜兴市宜城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16日

 

 


                                                                                       

 

                                                                                                                                                      宜兴市宜城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印发 
附件
宜城街道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

一、鼓励对上贡献
第一条  对连续两年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设立税收规模奖,当年度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为基准,本年度纳税每增加500万元,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80万元。
第二条  当年度税收50万以上的新入库企业,按街道财政留成的10%奖励,单个最高奖励 50万元。
第三条  当年度税收100万以上的在库企业以及按规定不需纳入统计库的企业,税收同比没有正增长的,按照街道财政留成5%奖励;税收实现正增长的,先根据上年的基数按照街道财政留成5%奖励,超出部分根据街道财政留成的20%奖励,单个最高奖励 50万元。
二、鼓励规模企业
第四条  设立企业规模奖: 
(一)对全年销售额达5亿元的在库批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全年销售额达30亿元及以上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奖励。
(二)对全年营业额达1亿元的在库零售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额每增加3000万,奖励0.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全年营业额达15亿元及以上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奖励。
(三)对全年工业产值达1亿元的在库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工业产值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四)对全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的在库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五)对全年营业额达3000万的在库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0.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六)鼓励年产值达15亿元及以上的规模建筑企业实行主副业分离,对设立纳统规模以上批发业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奖励。
以上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产值均以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五条  设立企业增量奖:
(一)对在库批发业企业当年度销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二)对在库零售业企业当年度营业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三)对在库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产值,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3万元。
(四)对在库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五)对在库住宿餐饮业企业当年度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3万元。
以上各类增量均与前三年年度最高值相比。
第六条  对新入库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住餐企业、大个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  鼓励大个体、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为提高供货质量,除上级政府定点采购外,政府采购优先选择街道入库的规模企业。
三、支持发展楼宇经济
第八条  大力发展楼宇经济、特色街区和综合体。根据街道产业规划,鼓励发展楼宇经济、特色街区和综合体,对独立管理、统一运营的楼宇、特色街区和综合体,年度应税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的,实行一楼(区、体)一策,专项扶持,对楼宇、街区和综合体的管理方进行项目招引、物业管理、财税服务等方面进行相应奖励。
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第九条  对当年新落户街道的市定总部经济企业,街道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街道已存在的市定总部经济企业,按市级总部经济奖励数配套3%进行奖励;同时按本年市定总部经济奖励比上年增加部分的20%增加奖励,两项合计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主要奖励对做大做强总部经济有贡献的高管人员。
第十一条  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中,管理层对外方税源落户在街道作出贡献的,对管理层进行奖励,进一步提高管理企业的综合素养。
五、鼓励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外贸出口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到账奖。对当年度外资实际到账10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3万元(人民币,下同),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十三条  设立境外投资奖。当年度企业境外投资达10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3万元(人民币,下同),每增加投资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设立外贸出口奖。(一)对当年度企业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含)及以上,奖励2万元(人民币,下同),每增加出口额200万美元,奖励0.2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二)对当年度企业出口额与前三年年度出口额最高值比,每增加200万美元,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对当年度新注册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类企业,有五名员工(含)以上正常缴纳社保(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的文化产业项目,总投资额在 5000万元以上的,列入统计库后每年奖励5万元,连续奖励三年。
七、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十七条  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对当年度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给予奖励0.2万元。
第十八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度新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对当年度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打造科创孵化载体集群。对市场化主体运营的科创载体当年度首次通过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科创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综合体)认定或备案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十条  对缴纳三人及以上社保、且经街道认定的初创期科技创新型企业,按实际缴纳的租金计算,给予办公房租金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连续补助三年,每年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进入加速期的科技创新类企业,应税销售2000万元(含)以上,自行租赁场地的,按其对街道财税贡献的100%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本年税收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的新兴企业,单个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本年税收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兴企业,单个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八、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无锡市“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雏鹰企业”称号的企业,按市级奖励的10%给予配套奖励。获得省级以上相应称号的企业,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参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定)
第二十四条  加大科研成果奖励力度。对当年度以本街道企业为主体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无锡市腾飞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推动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当年度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的,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建。对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给予每件0.2万元的资助;对当年度获得国(境)外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每在一个指定国(地区)获得授权,给予每件0.1万元的资助;对当年度符合《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条件的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给予最高2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对当年度获得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当年度符合条件贷款的企业,按照市级贴息额的30%给予补贴。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对当年度获得市级保费资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额的30%给予补贴。
九、加大人才工作力度
第三十条  鼓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鼓励申报各级各类人才项目,对当年度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江苏省“双创计划”人才及团队、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宜兴市“陶都英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企业引才奖励,对当年度有效申报国家级人才项目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对当年度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正高职称人员,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度企业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副高职称或高级技术人员,给予1.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分三年支付。(以缴纳社保为依据)
十、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列入市级拟上市后备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科创板上市、新三板上市企业除享受市级政策外,分别奖励 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香港、新加坡上市奖励20万元,美国上市奖励1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除享受市级政策外,对当年度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无锡市市长质量奖、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4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二、三),标准发布后,经审核确认,每项分别给予 5 万元、2 万元、1 万元、1 万元、1 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争创“专精特新”。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无锡市级“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