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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时间:2023-02-24 16:44:59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加强我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配合“治本清源”碧水攻坚战,防治城市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以及《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均需办理排水许可证。

    二、需提供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书);

3、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5、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6、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7、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三、办理要求

1、所有排水户的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不得将雨水管道接入我市公共污水收集管网。

2、所有排放工业污水的企业内雨水、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应分别设置收集系统,实行分类收集。管网接驳规范,无漏水、错接、漏接、断头、超荷、倒坡等现象,各收集系统间不允许连通。雨水(屋面及地面汇集的雨水、地下室渗水、水池的景观用水等)必须单独采用防渗漏明渠收集、输送至市政雨水管网或河道;工业污水必须单独采用明管(钢管、不锈钢管等)收集,并架空压力输送到企业外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污水井。

3、所有排水户排放的生活污水(厨房、厕所、浴室、屋内屋外洗手池、洗衣机、洗车场等),室外排水管应采用优质品牌的PE实壁管、钢管或球墨铸铁管地埋接入污水管网,污水检查井应采用塑料成品井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混凝土模块式排水检查井、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等,污水检查井雨天水量与晴天水量基准比值不得超过1.1。

4、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规定,所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和医院及其他排放非纯生活类污水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水质情况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其相应的行业标准,确保达标排放。

5、排水户必须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相关预处理设施做法可采用厂家成品装置,具体尺寸及样式结合实际情况选用,也可参照国标图集《小型排水构筑物》04S519中相关内容选用,但不得采用砖砌式。隔油池须采用地埋式隔油池,三格式或以上。不得采用砖砌式隔油池,可选用成品不锈钢、成品玻璃钢或钢筋混凝土隔油池。

餐饮单位(含企事业单位食堂)、产生油水的机修企业等排水户必须配置合适的隔油池;

洗浴、美容美发排水户必须配置毛发收集池;

洗车行业等产生沉淀物的排水户必须设置沉砂池。

6、企业排水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须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7、所有涉及建筑、污水纳管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均由排水户自行邀请具备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

8、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四、相关说明

1、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2、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排水许可证。

4、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5、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的,排水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处罚,吊销排水许可证。

五、其他事项

1、请携带申请材料(需加盖公章)至市行政审批局公用事业窗口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审批手续。

2、申领地点:宜兴市行政审批局公用事业窗口

详细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东氿大道99号

3、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咨询电话:87973189(公用事业局窗口)  

 80718819、80718836(宜兴市水务服务中心)

5、投诉电话:80718081(市公用事业局行业科)、  80702360(市公用事业局办公室)

附件:附件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pdf

                附件二 承诺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