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22〕53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3-03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宜兴市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绿色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支撑保障作用,精准支持宜兴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产业科技创新体系提供助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中国人民银行_财政部_发展改革委_环境保护部_银监会_证监会_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绿色产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2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兴市范围内绿色企业申报、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企业,是指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采用系统性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有效控制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成本与风险,实现显著的环境改善、资源节约利用或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企业。
第四条 宜兴市鼓励和支持市内相关企业申报绿色企业,对绿色发展技术能力强、创新机制好、环境资源效益和业绩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发挥绿色企业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领作用。
第五条 绿色企业认定工作采取企业自主申报、第三方机构评价认定、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模式,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宜兴市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对绿色企业认定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宜兴监管组、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绿色企业评价小组负责具体业务执行,评价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评价小组具体工作包括:
(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二)遴选和管理开展绿色企业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三)委托符合资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宜兴市绿色企业评价方法》(附件二)对企业进行绿色评价。
(四)对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外发布审核结果。
(五)绿色企业认定过程中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六)绿色企业申报及认定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绿色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任一项不满足则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企业经营业务类型符合本办法附件一《宜兴市绿色产业领域界定范畴》。
(二)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淘汰类和限制类的产业。
(三)企业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三年(含),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宜兴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实行独立核算。
(四)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辖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五)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六)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在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官网查询未出现失信惩戒记录和安全、环境、质量行政处罚记录。
(七)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信贷、债券等)。
(八)企业未列入依据《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锡政办发〔2018〕6号)评价的D类企业。
(九)企业近三年未列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第三版)》评价的红、黑类企业。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流程
第八条 申报及受理。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绿色企业评价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参考附件三《宜兴市绿色企业认证申请表》和附件四《宜兴市绿色企业申报材料》。
第九条 第三方评价。绿色企业评价小组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宜兴市绿色企业评价方法》开展评价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十条 审核。绿色企业评价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会议对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绿色企业评价小组根据审核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拟认定绿色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及入库。“拟认定绿色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即认定为绿色企业并纳入“绿色企业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绿色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绿色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保持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应提交三年来绿色企业运行发展情况总结说明,绿色企业评价小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原申报材料和企业总结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公示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绿色企业;未按时提交总结材料的或复核公示不合格的,取消绿色企业认定。
第十三条 认定有效期内,发现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绿色企业称号,并移出绿色企业库: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企业新增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或较大环境事件的,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
(四)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存在其他不符合绿色企业认定条件情况的。
第十四条 被取消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绿色企业。
第十五条 绿色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主营业务变更等重大调整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绿色企业评价小组提交有关资料,重新进行评价认定。
第五章 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参与宜兴市绿色企业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开展评价工作所需的能源、环境、气候或资源等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相关业绩。
(二)建立开展绿色企业评价业务所须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技术方法、收费标准、质量控制等相关制度。
(三)近三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申请开展宜兴市绿色企业评价业务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向绿色企业评价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绿色企业评价业务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相关制度文件。
(三)从事能源、环境、气候或资源领域业务的历史业绩证明材料。
(四)从事绿色企业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从业经验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
第十八条 绿色企业评价小组负责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遴选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公布合格第三方评价机构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绿色企业评价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1、宜兴市绿色产业领域界定范畴
2、宜兴市绿色企业评价方法
3、宜兴市绿色企业认证申请表
4、宜兴市绿色企业申报材料
附件1:
宜兴市绿色产业领域界定范畴
附件2:
宜兴市绿色企业评价方法
一、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宜兴市绿色企业评价原则、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价报告等内容。
本方法适用于宜兴市绿色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发布等。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119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T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916(所有部分) 取水定额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0862 产品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导则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与使用指南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9115 工业企业节约原材料评价导则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绿色企业 green enterprise
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采用系统性的技术或管理措施,有效控制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成本与风险,实现显著的环境改善、资源节约利用或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企业。
四、评价原则
(一)绿色效益优先原则
建立以企业绿色效益显著性为核心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绿色发展水平作出客观评价,激励企业创新发展,引导企业提质增效。
(二)科学性原则
注重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充分考虑宜兴市企业的现实情况,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三)客观公正原则
企业评价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办法科学合理,评价流程规范,公正公平。
(四)正向引导原则
绿色评价应坚持正向引导为主,促进要素向具有绿色水平较高的企业集聚,倒逼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退出、低效企业转型。
五、评价程序
绿色企业的评价包括申报及受理、合规性评价、绿色属性与绿色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四个部分。评价流程如下图所示。
评价机构可根据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评价程序及工作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
绿色企业评价流程图
六、评价方法
依据上述评价流程,在资料收集基础上,对通过合规性评价的企业进行绿色属性及等级评价,并给出评价结果。
(一)企业绿色属性评价
根据《宜兴市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一《宜兴市绿色产业领域界定范畴》,对申报企业的绿色属性进行评价。如企业经营业务范围未被列入附件一《宜兴市绿色产业领域界定范畴》,则终止评价;否则,继续评价。
(二)企业绿色等级评价
企业绿色等级评价采用指标评价法,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绿色业务及发展、环境绩效和社会绩效及信息披露等3个方面。具体如附录1所示。
1、评价指标权重
评价指标具体内容见附录1。
2、评价方式
企业的绿色评价采用指数综合打分法,绿色企业评价指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AGS=X11+X12+X13+X14+X21+X22+X23+X24+X31+X32+X33+X34,式中 AGS为绿色企业评价指数。
根据绿色企业评价指数综合打分结果,将企业划分为4类,即:
--A类为深绿类,指绿色发展水平在全市居于前列的企业。具体标准为:评价指数得分大于85分的企业。
--B类为中绿类,指绿色程度较高、但绿色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为:评价指数得分在70-85分之间的企业。
--C类为浅绿类,指在环境、资源及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基本达标,但仍需通过技术升级、倒逼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为:评价指数得分在60-70之间的企业。
--D类为非绿类,指绿色发展水平落后、需要重点整治的企业。具体标准为:评价指数得分在60分以下的企业。
七、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1、评价说明:认证范围、认证目的、认证依据、认证方法等;
2、基本信息: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基本条件评价等;
3、企业绿色属性及等级评价:合规性、绿色业务及发展、环境绩效、社会绩效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4、评价指标表:明确各评价指标得分情况及综合评分,并判定受评企业所属类别;
5、评价结论。
附录1
宜兴市绿色企业评价指标
备注:
1.本评分体系满分为100分,评价得分为全部19项指标相加。
2.所有企业须评价全部19项指标,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为非绿企业,在60分-70分为浅绿企业,70分-85分可为中绿企业,85分以上为深绿企业。
3.“不适用”指该指标不适用于此项指标相关活动的企业。
4.本表引用的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指有效期内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5.本表所指的行业或区域先进水平根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江苏省的公开数据确定。在评价先进水平时,评价机构还应说明先进水平基准依据。
附件3:
宜兴市绿色企业认证申请表
盖章:
备注1.绿色产业领域收入指企业从事本办法附件一《宜兴市绿色产业领域界定范畴》内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情况。
附件4:
宜兴市绿色企业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宜兴市绿色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及受理阶段
(一)宜兴市绿色企业认证申请表(附件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主营业务说明,包括业务板块介绍、业务收入及成本占比等。
(四)企业征信报告。
(五)企业承诺函,承诺内容包括: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近三年在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等官网查询未出现“失信惩戒”及“行政处罚”记录(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未列入依据《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锡政办发〔2018〕6号)评价的D类企业;近三年未列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第三版)》评价的红、黑类企业;承诺所提供材料具有真实性。
二、技术评价阶段
企业需提供对应本办法附件二《宜兴市绿色企业评价办法》附录1《宜兴市绿色企业评价指标》评分细则及备注相关证明材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绿色属性合规性评价相关材料,包括:
企业主营业务、主要业务收入情况说明。
(二)企业绿色发展战略及制度相关材料,可包括:
1、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的相关规划、年度计划等;
2、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制度;
3、企业高层针对绿色低碳发展决策制度;
4、企业绿色发展相关(包括环境、资源、能源、职业健康安全、低碳等)的管理职能部门或配置专人全职负责绿色发展相关工作情况说明;
5、企业针对绿色低碳发展开展的教育培训计划等说明。
(三)企业绿色发展管理体系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可包括:
1、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企业环境及能源管理认证情况,如通过认证可提供相应证书;
2、企业环境资源信用等级证明,如依据《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开展评价可提供评价结果;
3、依据省级、市级其他相关的环保、资源、节能低碳评价方法评定的优秀企业,并提供评价结果证明;
4、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证明材料;
5、企业产品开展绿色、低碳、资源循环利用等认证,及认证结果证明;
6、企业是否获得绿色供应链评价,并提供评价结果。
(四)企业环境社会风险评价相关材料,可包括:
1、企业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报表中需展示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占比情况。
2、获得污许可证的企业最近一次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企业提供企业最近一次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五)企业环境社会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可包括:
1、企业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废气、废水、废渣产生量、主要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或提供:企业主要产品产量、产值情况,可提供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报表;企业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可提供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报表;企业碳排放核查报告;
2、企业是否参考GB/T33635《绿色制造: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标准》建立并实施满足绿色供应链制度;
3、企业是否有产品回收利用机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情况说明;
4、企业在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休息休假、劳动定额管理以及薪酬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企业参与公益活动证明材料;
6、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情况说明,并提供最近一次社会责任报告或ESG报告。
(六)企业信息披露情况相关材料,可包括:
1、企业依法依规公开环境、资源、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碳排放等相关信息说明,公开渠道;
2、企业跟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建立情况说明、有关规章制度等,企业是否受到利益相关方投诉情况说明;
3、企业是否发生过群众投诉情况及处理后重复投诉或发生媒体曝光的环境事件情况说明;
(七)企业认为需补充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