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06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宜兴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3-03-03 14:58:38   [        ]     
文号 宜政办发〔2022〕52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3-03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精神,现将《宜兴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

  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充分发挥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支撑作用,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要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集成改革赋权许可事项、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许可事项和赋权镇街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赋权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2017〕86号)、《无锡市政府关于公布部分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锡政发〔2018〕24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宜政发〔2018〕8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赋予镇(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类管理权限清单〉的通知》(宜政发〔2020〕98号)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权力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发〔2021〕233号)等实施。

  二、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各部门要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清单内事项要逐项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查把关,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

  三、及时做好清单动态调整和有关清单衔接

  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2022年底前,各部门要根据实施规范,及时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内容一致。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审批时限等,但可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附件:宜兴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

宜兴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