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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政府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来源:无锡市司法局 时间:2023-03-09 10:09:35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1152 生成日期 2023-03-09 公开日期 2023-03-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面向企业法人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二) 司法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政法,法制,法律,程序,行政 分类词 司法,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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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政府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关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无锡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无锡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确保粮油安全,加强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以及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两部政府规章的相关制度设计、权益事项、管理规范等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因此,对两部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十分必要。本次修改主要是根据民法典专项清理结果要求,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以及针对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局部修改。

  二、制定《决定》的过程和主要依据

  根据市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粮食和储备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成立立法修改起草小组,开展立法修改起草工作。通过书面征集、网络发布全文等方式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以及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开展了立法风险评估,在充分论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修正案(送审稿)》。《修正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基层调研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市(县)区政府、立法联系点、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会同起草部门进行论证和修改,并书面听取了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就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决定)》。

  《决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参考了北京、上海、南京等地的有关管理规定。

  三、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无锡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根据锡政字〔2022〕232号办文单要求,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粮食和储备局报送的《无锡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正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政府监管职责、粮食承储企业的责任、粮食储存安全以及具体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重点论证:一是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市属国有粮企改制、政府经营管理职能分开的要求,厘清市和县区两级政府地方储备粮油监管责任,明确地方储备计划内容、计划报批以及动用程序;二是规范地方储备粮油承储行为,明确地方储备粮油收购、采购交易方式,规范承储企业行为,细化规定轮换架空期计算方式;三是进一步强调了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修改明确地方储备粮油实物库存量、轮换年限,要求收购、轮换入库的地方储备粮油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此外,根据上位法规定,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修改。

  (二)关于《无锡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锡政字〔2022〕338号办文单要求,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的《无锡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正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一是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对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作出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的交存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交存管理规定更加灵活便捷;二是进一步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表决条件、紧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主体进行了修改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符合上位法规定;三是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明确和细化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要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等相关信息,并且明确了其他非住宅物业交存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两部规章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进行了修改调整。

  (三)关于《无锡市献血管理办法》《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

  根据锡政字〔2022〕386号、485号办文单要求,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卫生健康委报送的《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献血管理办法>的请示》、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的《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废止<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请示》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我们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会同实施机构对废止事项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

  2020年3月,《无锡市献血条例》施行,条例对献血的组织与宣传、采供血与医疗临床用血、激励与优待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促使全社会共同关注无偿献血,进一步推动和保障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顺利发展。《无锡市献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被《无锡市献血条例》覆盖。

  2002年8月,《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施行,在加强生猪屠宰、生猪产品的销售管理,保障猪肉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对生猪屠宰管理各环节已作出规定,《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被覆盖。《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设置的生猪屠宰行业主管部门、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机构、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批准部门、设立标准、外地生猪产品进入市区或者市(县)销售、罚则等相关条款已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有效衔接,有些条款存在抵触。

  根据《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规章内容已经被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替代”“经评估、清理认为不适合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经论证评估,上述两部规章符合《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废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