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1183 | 生成日期 | 2023-03-11 | 公开日期 | 2023-03-1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国务院客户端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 | 人事工作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辞退,退职,离休,合同制,劳务 | 分类词 | 人事,劳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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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