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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罚〔2023〕2号、宜公罚〔2023〕3号、宜公罚〔2023〕4号、宜公罚〔2023〕5号)
来源: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时间:2023-03-13 10:36:53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1199 生成日期 2023-03-13 公开日期 2023-03-1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天然气,执法,行政审批 分类词 能源,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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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罚〔2023〕2号、宜公罚〔2023〕3号、宜公罚〔2023〕4号、宜公罚〔2023〕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宜兴市宜城街道锋金底餐馆

宜公罚

〔20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报警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0.1

2023-3-10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宜兴市宜城街道小楼故事火锅店

宜公罚

〔20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报警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0.1

2023-3-10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宜兴市谭丫血餐饮有限公司

宜公罚

〔202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报警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0.1

2023-3-10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宜兴市氿滨凯悦大酒店

宜公罚

〔2023〕5号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

餐饮用户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经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0.1

2023-3-10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