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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卫中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3-03-29 14:16:58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1485 生成日期 2023-03-29 公开日期 2023-03-2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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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蒋晨一、徐晶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张渚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蒋卫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张渚镇茗岭村的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和场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8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宜兴市张渚镇茗岭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上建造的114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114平方米)和237平方米硬化场地;3.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7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5560元)、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73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1095元)、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290元),罚款计人民币6945元。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蒋晨一、徐晶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张渚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蒋卫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张渚镇茗岭村的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和场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8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宜兴市张渚镇茗岭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上建造的114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114平方米)和237平方米硬化场地;3.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7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5560元)、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73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1095元)、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290元),罚款计人民币69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