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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与你息息相关!
来源:宜兴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3-04-02 15:48:20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1548 生成日期 2023-04-02 公开日期 2023-04-0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城市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其他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机关,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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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增加收费方式改革条款。为适应推进垃圾减量、分类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根据本市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逐步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七、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途。
《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月30日经无锡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实行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地区参照执行。经宜兴市政府同意,根据《宜兴市人民政府转发<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23〕29号)的文件精神,宜兴参照执行。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单位负担部分: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
个人负担部分: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居民用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8吨的,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暂不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个人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代收单位”)代收,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由代收单位每两个月征收一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由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新修订的《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调整有关定义。明确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等。
二、明确征收对象。将征收对象范围界定为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明确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义务,应缴尽缴。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实行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地区参照执行。
三、明确征收标准。单位负担部分,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个人负担部分,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居民用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8吨的,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暂不征收。上述标准主要是无锡市通过测算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单位成本,同时参考省内其他城市标准。
四、修改征收方式。单位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单位代收,并签订委托协议书,代收单位每两个月征收一次。
五、明确收费减免条件。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免予征收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增加收费方式改革条款。为适应推进垃圾减量、分类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根据本市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逐步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七、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途。《办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将生活垃圾从垃圾集中收集点运往生活垃圾处理终端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八、明确环卫有偿服务内容。《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集中收集点等有偿服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