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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使用童工?罚!
来源: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04-07 14:39:54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1634 生成日期 2023-04-07 公开日期 2023-04-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劳动、人事、监察 主题(二) 监察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政法,执法,纠风 分类词 司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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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10日期间存在使用童工吴某(男,2004年10月出生)的违法行为。 宜兴某美容美发店存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之规定。 【法律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注:本案例被中共宜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评为“2021年度典型法治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宜兴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吴某投诉,反映宜兴某美容美发店存在拖欠其工资等行为。接到投诉后,该大队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该美容美发店位于我市宜城街道,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美容服务、理发服务等,吴某在该单位从事烫染师助理工作。

  【调查取证】

  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该美容美发店调取了吴某的入职登记表、吴某2020年8月至12月考勤表、该单位支付给吴某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工资转账记录,以及吴某领取2020年8月至12月工资时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原件等证据材料,并对该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某、职工刘某等制作了询问笔录以及与吴某进行核实的信息(反映出吴某的工资已结清),结合通过委托调查方式取得的由安徽省利辛县公安机关出具的吴某户籍证明,确认该美容美发店在2020年8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存在使用童工吴某(男,2004年10月出生)的违法行为。

  宜兴某美容美发店存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之规定。

  【法律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第三条第(三)项“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之规定。

  【案件结果】

  2021年6月,宜兴市人社局依法向宜兴某美容美发店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15000元。该单位深刻认识到使用童工的过错及不利后果,表示接受处罚并如期缴纳了罚款。

  【案例解析】

  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均是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非法使用童工这一“高压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始终保持依法严肃惩处的态度,查实一件,处理一件,但童工问题屡查不绝,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不力或法律意识不强,导致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从我市查处的童工案件情况来看,用人单位使用的基本上都是外省来宜的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往往又以离异或单亲家庭居多,平时缺乏父母、家庭的管教和关爱,学习成绩往往都不是很好,正是处于青春叛逆期的他们脱离父母监护,私自来宜打工或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本身的学历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出于让孩子早点学门手艺,将来能自食其力的想法,放任孩子过早进入社会工作;

  二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美发店、小吃店等个体经营者心存侥幸,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肆意践踏法律底线,甚至在明知对方是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铤而走险、顶风作案。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应当结合社会、家庭、学校进行教育和防范。首先,要经常性对用人单位尤其是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宣传,从根源上铲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温床。执法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惩处并向全社会进行公布,让企业和私营业主认识到“高压线”绝不可碰,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其次,要通过家庭和学校教育,让监护人负起应尽的监护责任,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心、关爱,对监护不力的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甚至进行曝光,提高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