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1668 | 生成日期 | 2023-04-10 | 公开日期 | 2023-04-10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部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污染,生态,保护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环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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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 |
全省生态环境系统
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决策部署,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对于省级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全力保障优质重大项目高质量落地。
二、排污总量指标省储备库拿出储备余量50%,用于奖励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市储备库参照拿出一定数量的排污总量指标,用于奖励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三、对PM2.5浓度低于20微克/立方米且优良天数比率高于90%的县(市、区),对国省考断面优III比例高于95%且优II 比例高于50%的县(市、区),分别启动重大项目大气、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豁免试点。
四、谋划建设80个以上的工业类“绿岛”、30个以上的服务业类“绿岛”,减轻电镀、印染、表面喷涂以及餐饮等中小微企业治污成本。支持83家火电企业深度脱硝改造,推动技术升级、减少排放。联合省财政厅,出台财政支持政策,对上述项目予以资金补贴支持。
五、年内PM2.5平均浓度同比改善10%以上,且优良天数比率同比改善5个百分点以上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期间,可实施全域应急停限产豁免。
六、对纳入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名录且已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企业,除监测监控数据出现异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特殊情况外,省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不进行现场检查。
七、依法依规探索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合规试点,对守信但不幸的市场主体,如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无明显危害后果的,采取“一案例一议”方式,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市场主体因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于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向被处罚企业作法律解读,以及提供企业所需的整改指导。
八、企业遇到生态环境方面的困难,向生态环境部门寻求帮助的,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提供解答或拿出解决建议方案。问题特别重大的,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
九、当企业和群众产生生态环境纠纷时,需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到现场参与调解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如需要形成调解意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十、拓展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范围,将32个主城区列入参评对象。除督查激励外,还对一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典型经验做法予以表扬和推广,数量不少于督查激励对象的2倍。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第(三)(四)(八)(九)款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主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厅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