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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1月9日-2023年4月9日)
来源: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3-04-10 14:37:59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1680 生成日期 2023-04-10 公开日期 2023-04-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卫生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院,中医,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卫生,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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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1月9日-2023年4月9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宜兴金龙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宜卫传罚〔2023〕第1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2023年3月6日,宜兴金龙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医务室:1、未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2、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内;3、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医疗废物处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张阿娟

宜卫医罚〔2023〕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2023年3月1日,宜兴尚恩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张阿娟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在该处开展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8000元

宜兴白氏诊所有限公司

宜卫传罚〔2023〕第2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023年3月13日,宜兴白氏诊所有限公司,未将安瓿瓶作为损伤性医疗废物分类存放于专用密闭容器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江苏爱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宜卫传罚〔2023〕第3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023年3月13日,江苏爱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医务室,未将本单位产生的感染性和损伤性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