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5月8日-2023年5月14日)
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1986 | 生成日期 | 2023-05-15 | 公开日期 | 2023-05-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卫生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医院,中医,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卫生,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3年5月8日-2023年5月14日)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宜兴优恩口腔门诊部 |
宜卫传罚〔2023〕第7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2023年4月18日,宜兴优恩口腔门诊部:未将本单位产生的损伤性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3000元人民币 |
0.300000 |
2023/05/08 |
2023/05/23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张渚镇胡旭东内科诊所 |
宜卫传罚简〔2023〕第501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2023年5月6日,宜兴市张渚镇胡旭东内科诊所:重复使用一次性皮试针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
警告 |
1、警告 |
|
2023/05/06 |
2023/05/21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万盛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宜卫职罚简〔2023〕第2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3年5月9日,宜兴市万盛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警告 |
1、警告 |
|
2023/05/09 |
2023/05/24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新建镇刘康内科诊所 |
宜卫传罚〔2023〕第4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2023年4月11日,宜兴市新建镇刘康内科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3000元人民币 |
0.300000 |
2023/05/11 |
2023/05/26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新建镇刘康内科诊所 |
宜卫医罚〔2023〕第7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2023年4月11日,宜兴市新建镇刘康内科诊所:未按规定填写患者周美玲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15000元人民币 |
1.500000 |
2023/05/11 |
2023/05/26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楼氏口腔有限公司 |
宜卫医罚〔2023〕第10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2023年4月17日,宜兴市楼氏口腔有限公司:超出登记和备案范围开展医学影像科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35000元人民币 |
3.500000 |
2023/05/11 |
2023/05/26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丽雯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宜卫传罚〔2023〕第5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 |
2023年4月12日,宜兴丽雯口腔诊所有限公司:1、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未按规定开展口腔器械消毒和灭菌效果物理参数监测、化学监测、生物监测;2、消毒人员曹网大未接受过消毒技术培训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1、罚款3000元人民币 |
0.300000 |
2023/05/12 |
2023/05/27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瑞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宜卫传罚〔2023〕第6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2023年4月14日,宜兴市瑞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1、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未按规定开展口腔器械消毒和灭菌效果生物监测;2、消毒人员戴志慧未接受过消毒技术培训;3、未对2023年1月3日、2023年4月10日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3000元人民币 |
0.300000 |
2023/05/12 |
2023/05/27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尚美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宜卫传罚〔2023〕第8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 |
2023年4月20日,宜兴市尚美口腔诊所有限公司:1、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未按规定开展口腔器械消毒和灭菌效果物理参数监测、化学监测、生物监测;2、消毒人员史俊未接受过消毒技术培训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1、罚款3000元人民币 |
0.300000 |
2023/05/12 |
2023/05/27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