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3-02322 | 生成日期 | 2023-06-06 | 公开日期 | 2023-06-06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保护,会议,建议 | 分类词 | 环保,文秘工作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宜兴市人大第十八届二次会议建议第161号 |
宜兴市人大第十八届二次会议建议
第161号
会议届次 |
第十八届二次 |
会议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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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提人 |
王育明、蒋锡琴 |
建议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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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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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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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 |
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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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王育明 |
单位或团队 |
第八代表团(周铁) |
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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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906193360 |
通讯地址 |
周铁镇前观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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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蒋锡琴 |
单位或团队 |
第八代表团(周铁) |
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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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861538826 |
通讯地址 |
周铁镇周铁社区 |
关于进一步落实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周铁位于太湖西岸,在发展过程中为保护太湖承担巨大的责任,工农商业发展受限都较大,因此迫切需要各级对于生态补偿机制有进一步的落实,下面就该政策的具体意见与建议汇报如下: 一、政策支持 1、《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17号) 2、《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2019年2月27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78号) 4、《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7〕83号) 5、《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宜政发〔2015〕56号) 二、无锡最新政策补偿范围与标准 1、永久基本农田。每年每亩100元; 2、水稻田。每年每亩450元; 3、市属蔬菜基地。每年每亩300元; 4、生态公益林。每年每亩200元; 5、种质资源保护区。每年每亩350元; 6、重要湿地。分县级、市级、省级及以上三类,按每年每个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三个档次进行补助;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社区),综合考虑土地面积及村(社区)常住人口因素,按每年每村(社区)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三个档次进行补助; 8、清水通道维护区。对清水通道维护区范围内的村(社区),综合考虑土地面积等因素,按照每年每村(社区)50万元、100万元两个档次进行补助; 9、重要水源涵养区。对重要水源涵养区范围内的村(社区),综合考虑土地面积等因素,按照每年每村(社区)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四个档次进行补助。 三、当前宜兴政策执行情况 当前,宜兴在生态补偿资金中仅落实了生态公益林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两类;其中生态公益林按照《宜兴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意见》(宜农林〔2017〕248号,宜财农〔2017〕79号),省级补偿每亩30元,宜兴配套6.25元,实际每年每亩按36.25元补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按照实际考核结果差额实行补偿,10个村共拨付生态补偿资金150万元。同时,于2022年将经济相对薄弱村帮扶的6000万元专项资金纳入生态补偿资金内。 四、生态补偿工作建议 1、改多头补偿为统一补偿。建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实事求是提高补偿标准。目前,我市执行的生态补偿范围及标准与无锡要求较大,建议调整生态补偿范围与《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相统一,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将补偿标准适当提高,让为生态保护作出贡献与牺牲的单位得到合理的补偿。 3、统筹结合生态补偿与经济相对薄弱村脱困转化。多数经济相对薄弱村为农业大村,在产业发展上面受局限较大,建议在经济相对薄弱村稳定性收入达到250万元的基础上,统筹结余生态补偿资金,支持经济相对薄弱村产业发展,可灵活采用飞地购置物业、厂房等项目手段,增强经济相对薄弱村持续增收能力,改一补了之为持续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