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按照受益范围划分,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全村范围受益的项目。这类项目适合在全村范围内民主议事,应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讨论和决策。
(二)建制村中部分群体受益的项目。这类项目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范围进行议事。
(三)受益群体超出建制村范围的项目。对于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受益群体超出建制村范围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在涉及的相邻村中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再履行相关手续。这类情况不能随意扩大议事范围,主要考虑以村为基础议事,农民的意愿能够直接表达,真正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