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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知识解读
来源: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11-15 14:5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3-04489 生成日期 2023-11-15 公开日期 2023-11-1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劳动、人事、监察 主题(二) 劳动就业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就业,保护,福利 分类词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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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知识解读

  女职工劳动权益纠纷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为依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将关于女职工权益的“四期”问题汇总如下,希望对广大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有所帮助。

  问:“四期”--女职工月经期受哪些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根据相关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问:“四期”--女职工孕期受哪些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或适当减轻工作;在从事立位作业女职工的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问:“四期”--女职工产期受哪些保护?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按照本地规定执行。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问:“四期”--女职工哺乳期受哪些保护?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问: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可以向工会、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向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寻求帮助;向所在单位和地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